昨天从市房产总公司获悉,自2016年1月1日起,以下5种情况进行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时,受让人可以不购买产权:经人民法院调解、审判,需通过回购、代理转让方式确定承租人或者处置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承租人与其近亲属、近亲属的配偶和配偶的近亲属之间转让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房屋征收使用直管公有住房安置拆迁户的;承租人将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给房屋征收单位、本人工作单位的;1999年12月1日停止住房调配前应办未办调配手续的。
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时,受让人可以不购买产权的,申请人除需提交申请书、申请人户籍及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图章、《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外,还需提交相关材料,其中经人民法院调解、审判的,提交人民法院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或协助执行书(原件及复印件);承租人与亲属之间变更承租人的,承租人与配偶不同户籍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其他亲属不同户籍提交关系证明,以及经公证的配偶及同户籍近亲属同意置换、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的协议书。
来源:城市快报 作者:姚华 2015-12-28 07:42:48 编辑:侯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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