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请供热公司书面回复供热计量收费的计量期间是11月1日到3月31日,还是11月5日到3月20日,还是11月15日到3月15日?并提供政策文件依据。为什么延期供暖的惠民政策要找老百姓收费。而按平米收费地方不额外收。另外最近几年是否按修正系数进行收费修正。收费系数的计算方式是什么。
中新天津生态城城管局回复:针对您提出的供热时间问题:按照《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本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如遇气温出现异常低温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和延期停热;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告,2021—2022年采暖季正式供暖日期为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既计量供热的实际收费时间。
针对供热收费系数问题:2022年4月21日天津市公用事业局印发《关于对2021-2022年供热期供热计量用户用热量进行修正的通知》(此件依申请公开),规定延长供热期用户增加的用热量不应全部由用户承担,故采取系数调节的办法,即对用户整体用热量进行修正,2021-2022年采暖季用热量修正系数为0.95。此政策每年采暖季结束后,天津市将根据实际用热情况,随时调整当年修正系数,及时予以发布。 来源:北方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