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城各经营主体及相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天津市疫情防控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维护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秩序,现就加强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监管,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相关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主动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积极组织货源保障供应,保持市场价格基本平稳。特别是生活必需品和疫情防控用品的经营者,要识大体顾大局,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不得在疫情防控期间牟取非法利益。 二、明码标价、诚信经营 各相关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做到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禁止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要正确行使自主定价权,准确核定生产经营成本并保存好进货凭证,销售蔬菜等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不得突破日常利润率,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三、严禁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不执行政府依法制定的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的;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三)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四)销售蔬菜等日常生活必需品时突破日常利润率,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五)销售假冒伪劣、霉烂变质、过期食品; (六)销售防疫用品时突破日常利润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四、价格违法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相关经营者要认真对照要求,积极主动开展自查,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经本次提醒告诫后,对于借疫情防控之机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向社会公开曝光。 中新天津生态城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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