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天气转凉,可有市民仍然在公共场所看到了“膀爷”,这种行为不仅不美观,而且已经违反《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了。
身边事件 光膀乘公交 大爷不听劝
“天气转凉了,大爷还敢光膀子,这形象……”这是前天在生态城1号线上发生的一幕。一个赤膊的老年人乘坐公交车,车上另外几名乘客对他进行善意提醒,然而老人根本没有理会,周边其他乘客都不愿和他坐在一起,纷纷起身到后排乘车。下车后,一名乘客和记者聊起了“膀爷”的问题,“在公共场所光膀子总会给人不舒服的感觉,应该管管了。” 同样,在北塘社区,志愿者张阿姨前两天刚刚劝说了另外一位“膀爷”。张阿姨告诉记者,她在北塘临时菜市场执勤总能看到一个卖菜的男子光膀子,在反复劝说下,最近该男子穿上了衣服。张阿姨称,生活中有些人喜欢光膀子大都是生活习惯,但只要为其普法,让他们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多数“膀爷”还是听劝的。
条例解读 有损城市形象不听劝阻会挨罚
光膀子这种不文明行为一般有两个层面原因:一是因为夏季高温部分男性产生的生理层面原因,这类人群在经人提示后多数会主动穿上衣服;而另外一种是出于彰显“男性气概”,就想“秀”的社会文化层面原因。《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治理和相应处罚都是针对这一情况的,而这一群体不是“真心”光膀子,仅仅是为了“秀”而不听劝阻,因此惩罚是很有必要的。 天津皆美律师事务所的王伟薇律师解释说,《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二)等候服务遵守秩序,依次排队;(三)爱护园林、绿地和水体;(四)保持环境卫生,遵守公共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五)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六)遵守禁止吸烟的规定;(七)爱护公共设施,合理使用座椅和其他设施。 该条例第五十五条明确,有下列行为之一不听劝阻的,由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在公共场所赤膊的;(二)在应当保持安静的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的;(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或者等候服务,随意插队的;(四)在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抢占他人座位的;(五)其他有损城市形象,影响公共秩序或者他人正常生活的。
来源:天津文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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