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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7 08:37 每日新报
本市最新修订的2014年度《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规范》正式发布。作为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教科书”,其新修订了新建商品住宅监管内容,增加预定监管,公示材料补充《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示范文本;修订经纪机构监管内容,增加经纪人员、房屋信息监管;增加监管措施,补充监管手段,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规范》要求,对新建商品住宅开展日常监管,各监管部门每月对本辖区全部新建商品住宅项目销售现场至少巡查一遍。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办理《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开始纳入监管范围,开展日常监管、专项调查等。
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销控表》,即全部准售房源的在售房屋信息,包括:单套房屋的单元号、建筑面积、销售单价上限、销售状态、房屋用途等。《销控表》应当以幢为单位,整幢房屋售罄后,可不再公示该幢房屋的《销控表》,否则一律予以公示。《销控表》每套房屋的销售单价上限、销售状态应当与天津市房地产综合信息网(www.tjfdc.com.cn)内容一致。房屋销售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单价上限调整的,应当重新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备案后,开发企业应当在2日内将调整后的销售单价上限重新公示。
开发企业应当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才能销售房屋,不能无证售房或变相无证售房。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采取内部认购、预定、优先选房、排号、发放VIP卡、招募会员等手段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费用,进行非法售房的行为,都将被视为无证售房。
开发企业取得《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开通网签功能后,10日内,应当将全部可售房源一次性对外公开销售,不得捂盘惜售。
开发企业取得《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开通网签功能后,超过10日,未开盘对外销售的行为,以及购房人预定时,开发企业不订立商品房预定协议的行为都视为捂盘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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