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一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结合我市限价商品住房实际情况,拟定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和销售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自2022年7月1日起,全市停止受理限价商品住房资格申请;自2022年10月1日起,全市停止限价商品住房销售。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6日前,请将意见反馈至szjwzfbzc@tj.gov.cn。
背景介绍 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要求,结合我市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和销售情况,我委起草了《关于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和销售有关事项的通知》,拟在给予一定过渡期后,停止限价商品住房相关政策。
草案正文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和销售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结合我市限价商品住房实际情况,现就限价商品住房申请、销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7月1日起,全市停止受理限价商品住房资格申请。 二、2022年6月30日前已受理的申请,各区住建委要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审核,于2022年7月31日前完成审核程序并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 三、《告知单》已过期的家庭,不受“过期一年后可再次申请”的限制,2022年6月30日前可再次申请限价商品住房,但作为申请人或申请人配偶申请次数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四、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发放的《告知单》,有效期不再为一年,统一为2022年9月30日,之前发放的《告知单》有效期在2022年9月30日之后的,一律调整为2022年9月30日。 五、持有效《告知单》的家庭,须在2022年9月30日前到正在销售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售楼处签订《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 六、自2022年10月1日起,全市停止限价商品住房销售。 七、自2022年10月1日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1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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