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1日,天津公积金新政执行,职工购房日期在2019年2月1日之前的,扔按原政策执行,在2019年2月1日(含当日)之后的,按新政策执行。购房日期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生成时间或房产买卖协议的打印时间,以住房交易网签系统中的记载信息为准。
新政解读新政2月1日起实施2019年2月1日起,天津公积金新政执行。职工购房日期在2019年2月1日之前的,扔按原政策执行,在2019年2月1日(含当日)之后的,按新政策执行。购房日期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生成时间或房产买卖协议的打印时间,以住房交易网签系统中的记载信息为准。
明确两类情形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一类:购买配偶、子女、本人父母或配偶父母住房,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类:离婚两年内,职工与原配偶之间买卖住房情形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不能申请贷款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目前已经纳入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为防范贷款风险,新《贷款办法》中明确存在此类情形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额度:首套余额20倍,二套余额10倍此次修订将与《贷款办法》并行的4个单项贷款额度计算条件相关政策文件统一整合归并写入《贷款办法》。为了使政策更加简化统一,便于理解,将按照账户余额倍数条件计算贷款额度条件统一调整为:购首套住房按账户余额20倍计算,购第二套住房按账户余额10倍计算。
调整后,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私产住房,按账户余额倍数条件计算贷款额度执行相同政策。
明确骗贷行为处罚措施《贷款办法》明确规定:以虚假的购房、婚姻或其他信息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高贷款额度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依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予以处罚;逾期不退回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图看懂新政
来源: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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