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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打赢高速路噪音官司
124户受害居民获赔 这在全国尚属首次
不堪忍受京石高速公路噪音污染的六里桥10号院9号楼25户居民,将首都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和房地产开发商北京综合投资公司告上法院。这25户居民日前从丰台法院拿到了胜诉判决,与10号院另外99户已胜诉的居民一起,成为全国首批打赢高速公路噪音污染官司的居民。昨天上午,记者来到六里桥10号院采访,见到了通过法律手段赢回安静环境的居民。
不堪噪声居民起诉
昨天上午,记者来到六里桥10号院,只见京石高速路离最近的7号楼不过20米左右。站在7号楼301室姚梅英家,打开窗户,看到高速路上车辆川流不息,传进室内的噪声非常刺耳。关上窗户后噪声小了些,屋里安静了许多。姚梅英说,这个隔声窗是她胜诉后综投公司为他们安装的。
姚梅英告诉记者,原住西城区的她因拆迁安置,于1994年5月入住六里桥10号院7号楼301室后,一直忍受噪音之苦。姚梅英用手指着自己的右耳:“入住几年来,我的听力都下降了,跟家里人都要扯着嗓子说话。”
其他居民的遭遇与姚梅英类似,他们将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没有得到解决。1999年11月,姚梅英等14户居民将首发公司、综投公司告到丰台法院,要求采取减轻噪音污染的措施,赔偿噪音扰民补偿费。他们诉称:“为了减少噪音,只能关闭窗户,家人在屋内不能用正常的声音交流,不能用正常的音量看电视,没有学习和休息的安静环境,使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学习受到严重干扰,身心健康受到伤害,为此我们多次与综投公司及其下属北京天创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商,要求解决噪音污染问题,均无结果。”
2000年8月16日,法院认为综投公司在建楼时没有考虑建筑与公路过近给住户带来的危害,应负主要责任;首发公司是京石高速公路的经营单位,作为产生交通运输噪声污染的单位,也应该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法院判令综投公司为起诉居民安装隔声窗,使住房的噪音达到《城市区域环境噪音标准》中4类标准规定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以下,判决综投公司、首发公司赔偿原告每户所受噪声污染损失每月50元,其中综投公司承担40元,首发公司承担10元,自入住之月起至安装隔声窗之月止。
不满判决三方上诉
胜诉的居民并不满意,认为一审法院应该支持他们更多的诉讼请求,遂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与此同时,首发公司、综投公司也向二中院提起了上诉,形成了三方上诉的态势。
综投公司认为,六里桥10号院开发建设的勘探、规划、设计、施工都履行了当时的法定手续,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环境保护法》和《民法通则》,都是要求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加害方承担法律责任,而他们既不是噪声污染的制造者,也不是加害方,因此不应承担责任。“被上诉人的居住环境固然值得关注,但是法律不能代替情感。”于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首发公司在上诉时,除了将居民列为被上诉人,同时还将综投也列为被上诉人。首发公司没有否认噪音存在的事实,但认为住房的噪音污染是综投公司导致的,应该由综投公司来承担责任。京石高速公路是1987年建成通车的,当时市政设计院对高速路的设计流量是1500辆/小时,按8%的增长率,15年后的交通量可达4200辆/小时。根据统计资料,京石高速路的车流量还没有达到当初设计的流量,公司没有未尽管理义务而导致交通噪音加大,因此对噪音污染没有任何过错。相对而言,综投公司在建筑时没有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在已建成的公路一侧建设敏感建筑物,从而导致了噪声污染。
首发公司的上诉状中还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公司管理的交通主干线不仅有本案所涉的京石路,还有八达岭路、京沈路、京津塘路、京哈路等。这些公路旁边类似本案的情况还有很多,如果建设单位都像综投公司不作环境评价就在公路附近建房,造成噪音污染的后果都由上诉人承担,不仅相当不公平,而且根本无法承受。”首发公司要求二审法院改判由综投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市二中院在终审判决中驳回综投公司、首发公司的上诉,支持了居民的请求:判令综投公司为住户安装双层隔声窗,将室内噪声降到昼间60分贝以下,夜间45分贝以下;赔偿每户每月所受污染损失60元,其中综投公司负担50元,首发公司负担10元。除变更这两项判决外,还增判了一项:综投公司一次性给付每户补偿3000元。
对第一批居民起诉的判决就此尘埃落定。
房产公司屡败屡诉
2001年3月,第二批23户居民起诉,法院的判决与第一批的终审判决基本一致。
判决后首发公司没有上诉,综投公司再次上诉,这次他们把首发公司也列为被上诉人。他们认为,小区是在1992年和1993年间建成的,当时的设计已经考虑到京石高速公路的影响,否则不会获得规划部门的批准,但随着北京市的发展,京石高速路的车流量增加了很多,而且北京市实行的交通管制使大型载重汽车只能在夜间进城,这些情况的出现是规划设计时无法预见的,所以责任不能由他们承担。
终审判决认为:“综投公司在开发建设9号楼时,京石高速路已通车数年,该公司有关建楼规划手续虽然符合当时规定,但并不能免除该公司对噪声污染进行治理的责任,即在已有的城市道路一侧建设噪声敏感物有责任采取措施减轻交通运输噪声影响,故综投公司在治理和改善住户居住条件的问题上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驳回了综投公司的上诉。
第二批居民胜诉后,第三批10户居民又向法院起诉,法院再次判决居民胜诉,这次各方都没有上诉。
前三批居民获得胜诉判决并生效执行后,第四批52户居民、第五批25户居民陆续起诉,法院分别于今年3月、9月判决居民胜诉。这两批是9号楼住户,综投公司随后于6月26日、9月25日提起上诉,都是将居民列为被上诉人。他们称:“在本案中我方不是噪声污染的制造者,也不是加害者,根据案件事实制造噪声的应是在京石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汽车,并非我方责任。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汽车在城区内行驶发出的噪声应由交通管理部门去处理或作出相应的限制措施。”
目前这两批案件正在走二审程序。
当事各方说法不一
首发公司一位人士告诉记者,他们在此案中承担了无过错责任,觉得自己很“冤”,因为修路在前,建楼在后,这件事他们已经不想再做过多的谈论。
综投公司的下属单位天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张主任表达了他们的意见:“我们在开发时也得到了有关部门的批准,如果说达不到环保要求当时怎么批准了呢?现在要求我们承担责任我们也觉得有些委屈,目前公司已经就这个问题向市政府打了报告。”前几次公司的上诉都被驳回,为什么还要一而再再而三地上诉呢?张主任对这个问题没有正面回答:“已经这样了就告呗,最后大不了还是赔给居民一些钱。”对其他一些问题,张主任表示:“分管副总不在家,我也不太清楚。”
居民们则对天创公司的说法不以为然:“北京市1984年2月10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在城市干道两侧划定隔离的规定》规定:城市干道以红线为准,两侧向外各划100米为隔离带,凡在隔离带内占地建房均按违法建设处理。他们说得到了批准,不知道他们是如何得到的。”一些居民做了这样的猜测:“综投公司之所以老是上诉,每次理由又不尽相同,他们是试图有一次能出现翻案的局面,以后再有人起诉他们就照此上诉。”
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专家郭秀兰女士认为,噪音问题已经不是哪一个城市、哪一类建筑的问题,现在在高速路、机场附近都存在这样的问题。在这方面国家有规定,在高速路两百米以内不能有敏感建筑物,在建设之前应该对环境的噪音污染等进行监测,规划部门、建设审批部门在批准此类项目时也要注意防范,达不到要求的就不能批准。
明博法律事务所律师宋明博告诉记者,以前很多居民遇到类似问题动辄采取上访等手段,而很少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利益。据统计,我国每年环境纠纷案有10多万件,但告到法院的不足1%。此案反映了老百姓的法律意识正在逐步提高,能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
《京华时报》 (2002年10月20日第A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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