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垃圾处理费, 百姓口中俗称的“清洁费”, 是与每位居民、每户家庭的生活环境 息息相关的一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日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容园林委联合下发通知,对本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有关问题进行明确规定↓↓↓
谁缴费?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凡坐落在天津行政区域内的工商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农贸摊群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等所有法人单位,及本市城镇居民和按规定应当办理居住证的外埠来津人员,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缴多少?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每户每月5元; 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每月每户3元;
享受国家定期优恤的优抚户和生活特困户,经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后可免交城镇垃圾处理费。
谁征收?
收得清楚用得明白
该款项专款专用,统筹安排用于清扫保洁、垃圾收集、垃圾清理、转运、垃圾处理等专项支出。
各区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环卫局)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城镇垃圾处理费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标准等,提高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透明度。
对违反规定征收或截留挪用等违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认准票据
收取城镇垃圾处理费,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对居民、暂住人口可使用《天津市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专用票据》,通过天津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缴库。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按照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天津政务网、天津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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