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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生态城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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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6 18:55: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天津北方网讯: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81号)文件精神以及天津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部署,经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现将滨海新区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11月30日起,滨海新区土地、房屋、林地等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到滨海新区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办理,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林业部门不再受理林地登记发证业务。国家规定的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仍由原部门办理,过渡期后纳入统一登记的具体时间另行公告。


  2015年11月30日前原林业部门已经受理的登记业务,仍到林业部门领取证书;原房地登记部门已经受理但尚未核准登记的,统一颁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


  原已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继续有效,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今后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变更等登记时予以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按照下列业务分工,向滨海新区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登记业务:


  天津市滨海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原天津市滨海新区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负责受理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辖区范围内商品房预售登记,负责受理除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新生态城及东疆港保税区以外的土地变更登记、房地产初始登记、土地抵押权设定、变更及注销登记、在建工程房地产权属登记、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工作;负责受理中心商务区、临港工业区、原滨海旅游区、原中心渔港、原北塘经济区、原轻纺经济区范围内的除海域使用权登记,涉及国防军事、国家安全和保密单位的各类不动产登记(不包括军队开发建设的商品房、房改购房转移登记),市人民政府所属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地登记,不能分别办理的跨区县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外产代管产房地登记以外的不动产登记及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工作。


  天津市滨海新区不动产登记第一中心(原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房地产交易中心)负责滨海新区北塘街(除北塘经济区)、塘沽街(除中心商务区)、大沽街(除中心商务区)、新河街、新北街、杭州道街、胡家园街、新城镇区域内除商品房预售登记、国防军事、国家安全、公安等单位所有的各类不动产登记、海域使用权登记、土地变更登记、房地产初始登记、土地抵押权设定、变更及注销登记、在建工程房地产权属登记、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外的不动产登记及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工作。


  天津市滨海新区不动产登记第二中心(原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房地产交易所)负责滨海新区汉沽街、茶淀街、寨上街、杨家泊镇区域内除商品房预售登记、国防军事、国家安全、公安等单位所有的各类不动产登记、海域使用权登记、土地变更登记、房地产初始登记、土地抵押权设定、变更及注销登记、在建工程房地产权属登记、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外的不动产登记及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工作。


  天津市滨海新区不动产登记第三中心(原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房地产交易所)负责滨海新区大港街、古林街、海滨街、中塘镇、小王庄镇、太平镇区域内除商品房预售登记、国防军事、国家安全、公安等单位所有的各类不动产登记、海域使用权登记、土地变更登记、房地产初始登记、土地抵押权设定、变更及注销登记、在建工程房地产权属登记、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外的不动产登记及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工作。


  天津市滨海新区不动产登记第四中心(原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海滨房地产交易所)负责滨海新区大港油田区域内除商品房预售登记、国防军事、国家安全、公安等单位所有的各类不动产登记、海域使用权登记、土地变更登记、房地产初始登记、土地抵押权设定、变更及注销登记、在建工程房地产权属登记、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外的不动产登记及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工作。


  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新生态城、东疆保税港区设立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继续负责受理本管理区域内的除商品房预售登记,海域使用权登记,涉及国防军事、国家安全和保密单位的各类不动产登记(不包括军队开发建设的商品房、房改购房转移登记),市人民政府所属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地登记,不能分别办理的跨区县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外产代管产房地登记以外的不动产登记及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工作。


  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继续受理滨海新区以外所辖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


  三、为方便企业群众,滨海新区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分别增设窗口受理滨海新区范围内的林地登记业务。各登记经办机构仍在辖区内原登记服务大厅受理各类登记。


  特此公告。

  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5年11月26日


来源:天津日报  作者:  2015-11-26 10:09:38  编辑:曲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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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后 生活会有何变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2日对外公布,明年3月1日起施行,这对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具有重大意义。离实施还有三个来月。趁这段时间,我们可以普及一下不动产登记到底是啥,有啥用——就从咱们的家说起吧。

  房地统一
  对百姓来说最直接、最紧要

  对城里人来说,不动产统一登记,最直接的是房地统一。我们经常说房地产,其实房产、地产是两码事儿。按国际标准,只有地产,没有房产,所谓的不动产是指地产及其上面的建筑物。因此,不动产登记,让土地管理部门“牵头”做,还是有道理的。

  我国情况特殊。按宪法,我国城市土地是国有制。我们的普通商品房,房子是所有权,土地是使用权。大家知道,国有土地使用权有70年期限。所以我们就犯嘀咕——这不就成了租用吗?对。但经济法上有说法,无限期或非常长期的使用权,就相当于所有权了。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原则上规定住房70年后,土地使用权自动延期——尽管缺乏细则,也不清楚是不是免费。

  有房子的人,都特别珍惜自己的房产证,但从法理上说,“地产证”更牢靠。没有“地本”的房本,那是相当虚幻的。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就是要落实物权法要求,包括推动房产与地产统一,就是变成一个本本。这就是“不动产登记核心要件是登记簿”的意思。

  土地流转
  农村才是不动产的“广阔天地”

  对于不动产登记,城里人比较关心自己的房子。但对于我们国家来说,最大一笔不动产,在城市的环路以外——广大农村地区。

  宪法规定,我国农村和城郊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限制,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在流转、交易、抵押等方面市场空间尚未打开。相对于城市房地产,农村土地可交易性差,自然在“价格”上没优势。

  但价格上没优势,不影响价值上有绝对优势。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在法律上界定了农村不动产的范畴,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海域等,就是山水林田湖。您会说,可是农村不动产交易性太差呀。对,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就要改变这一点。以农村承包地为大头,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改革,会使农村土地“活”起来,使农民获得更多财产权。而这些改革的前提,就是明确的权属关系,也就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就是要明确这块玉米地是谁家的,把权属证书发到承包经营权或使用权人手里,这块地才能更顺利、完整地流转,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才谈得上清晰分离。土地流转、农地“入市”就具备了前提条件。这样,农村不动产就值钱了。

  阳光立法
  并非为反腐 但可能会“倒逼”反腐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出台,关于“以房查人”“查房反腐”话题不免又热起来,网上还有人进行“票决”。对此,我们内心相当矛盾:一方面,我们很想一路畅通无阻,想查谁就查谁,把那些贪官污吏、房婶房叔统统揪出来;可另一方面,我们又担心自己及父母子女住地全部地理坐标、门牌号码甚至户型结构、卧室客厅结构都被公之于众,弄得全世界人都知道。

  这种矛盾态度可以理解。因为坚持“查房反腐”的人,可能是病急乱投医,是没有办法的办法。要依法治国,治贪也要依法。“种瓜得瓜,种豆得豆”。一部法规的生命力在于法理依据和法源。物权法未赋予不动产登记“反腐”功能。

  但我们的世界从来都不像法学讲义那样讲逻辑。我们知道《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没有“反腐”法律功能,但老百姓就希望它发挥“反腐”作用,因为“阳光立法”或“阳光法案”缺位。物权法也好,不动产登记条例也好,作为私法,并不属于“阳光立法”范畴。

  “阳光立法”属于公法范畴,主要指公职人员财产公示法或领导干部财产申报法。物权法所说的登记资料“公开”,是对利害关系人而言的,不同于行政法意义的“公示”“公告”,不是要全社会监督。

  从国际经验看,“阳光立法”针对官员立法,属于官吏立法体系,不能针对全体民众。全世界130多个国家和地区正是这样做的。但没有国家要求全体民众公开财产吧。还是打个比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可以发挥“反腐”功能,相当于把锄头当武器。锄头当然可以做武器,包括保家卫国的武器,但再好的锄头,打鬼子也不如枪炮。这枪炮就相当于官员财产申报法。当然,得慢慢来,而不动产统一登记,确实是今后一系列法治建设的砖,而且属于第一块砖,心急吃不了热豆腐,我们得耐心一些,先用锄头把庄稼种好。

  追溯  不动产登记怎样出台?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魏莉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2007年颁布实施物权法,明确要求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按照物权法确定的原则,国土资源部持续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理论及立法研究工作,组织相关单位收集整理了各大洲12个国家和地区、50多万字的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资料,深入开展比较研究,形成了丰富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基础。《不动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出台,为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严格地说,我国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在地方层面一直在探索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首先要解决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的统一。重庆市借助体制优势,早已实现地和房统一登记,且已经进入到操作层面。

  展望 不动产登记有何意义?

  魏莉华说,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原有的分散登记,由于各部门登记方法、技术规程等不一致,容易导致各种不动产权利重叠、漏登,引发诸多矛盾纠纷。实施统一登记后,可以更好厘清当事人之间的不动产权利界限。同时,统一登记实施后,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将有效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还有利于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大大减少政府行政成本,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方便企业和群众,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不动产统一登记对于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须保证登记工作严格、规范。暂行条例对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条件、审查程序、查验要求以及不动产登记簿的设置与管理、登记资料的查询和保护等作了全面规定,明确了登记机构的职责和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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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6 22:03:32 | 只看该作者
卖二手房的会多起来,新房的价格不降才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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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6 21:54:46 | 只看该作者
内容太长,没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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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6 20:03:26 | 只看该作者
没看明白!关老百姓什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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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11-26 19:12:51 | 只看该作者
公文形式太明显了,举个例子啊。  普通居民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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