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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天津市高级中等学校 考试招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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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7 14:49: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24 年天津市高级中等学校
考试招生工作规定
本规定依据《市教委关于天津市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
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教政〔2019〕1 号)及天津市教育委员
会关于2024 年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定。
一、报名、综合素质评价及体检
1.2024 年天津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按照《市招委
关于印发〈2024 年天津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规定〉的通
知》(津招委中发〔2023〕5 号)执行。
2.综合素质评价是考生本人在初中阶段各方面情况的综合体
现。考生所在中学应对考生的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
术素养、社会实践等方面情况进行全面记录与整理,内容应完整、
准确地反映在考生综合素质档案中。
3.2024 年天津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按照《市中招
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24 年天津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体检
工作的通知》(津招办中发〔2024〕1 号)执行。
二、命题、考试及评卷
1.全市统一命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
试”)各学科试题。命题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3-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
要讲话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五育并举、培根铸魂,
全面体现义务教育课程标准的理念和要求,注重考查核心素养、
关键能力和思维品质,着力体现基础性、应用性、综合性与探究
性,适度增加灵活性和开放性,鼓励学生养成创新思维;做到稳中
有变、稳中有新,积极引导中学教学,科学服务学校选拔。学业水
平考试的试题在启封至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
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2.学业水平考试原始分计分科目的总分值为 800 分。其中,
语文120 分、数学120 分、外语(含英语听力)120 分、化学100
分、物理 100 分、道德与法治 100 分、历史 100 分、体育与健康
40 分(平时成绩 18 分,统一测试成绩22 分)。原始计分科目成绩
仅限当次考试有效。
学业水平考试等级计分科目有:地理、生物学、音乐、美术、
综合实践活动、化学实验、物理实验、生物学实验。其中,地理、
生物学科目成绩以“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呈
现;其他科目成绩以“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呈现。等级计分
科目成绩自取得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语文、数学、外语、化学、物理、地理、生物学科目均实行闭
卷笔试, 道德与法治、 历史科目实行开卷笔试。其中,化学和物理、
-4-道德与法治和历史、地理和生物学实行合场考试。
3.学业水平考试笔试由全市统一组织,在标准化考场举行。
体育与健康科目中的统一测试部分(以下简称“体育统一测试”)
采取现场测试的方式。
综合实践活动、音乐、美术和化学、物理、生物学三科实验操
作考试,根据全市统一要求,采用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
合的办法,以书面笔试和技能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各区统
一组织,各中学具体实施。
4.体育统一测试时间为:2024 年 4 月1 日至5 月17 日,在
此时间段内,各区自行确定本区体育统一测试时间。
5.学业水平考试笔试科目的考试时间为:6 月22 日(周六)
9:00-11:00 语文,14:00-15:40 数学;6 月23 日(周日)9:00-11:00
化学、物理,14:00-15:40 外语(含英语听力) ;6 月 24 日(周一)
9:00-11:00 道德与法治、历史,14:00-16:00 地理、生物学。
6.综合实践活动、音乐、美术和物理、化学、生物学三科实
验操作等考试科目,在相关科目教学计划完成后进行考试,所有
科目应在2024 年5 月底之前组织实施完毕。
7.全市统一组织评卷工作。成立市学业水平考试评卷工作领
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管理、协调全市的评卷工作。学业水平考
试评卷工作执行《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管理规范》《国家教育考
-5-试网上评卷技术规范》《国家教育考试质量监控统计测量规范》等
文件规定。
8.学业水平考试笔试科目均采取网上评卷方式。学业水平考试
考生须在答题卡规定的区域内答题,在试卷或草稿纸上答题无效。
9.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公布后,考生可以到报名校获知本人成
绩,也可通过招考资讯网(www.zhaokao.net)查询本人成绩。考
生如对本人成绩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成绩申请。依
据教育部规定,学业水平考试考生答题卡按国家秘密级材料管理,
考生和家长不能查阅。
10.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基本
依据。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以及综合素质评价合格者,准予毕
业,由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初中毕业证书。
三、志愿填报
1.志愿填报工作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下发后进行。考生填报
志愿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逾期不再补报(填报志愿的时间安
排和政策规定另文规定)。
2.考生填报志愿工作,由考生报名所在的生源学校负责组织
实施。各生源学校要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与培训指导,
并按规定组织好考生志愿信息的反馈确认工作。参加招生咨询的
人员须经培训后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招生咨询行为规范开展咨
-6-询活动。
3.考生应认真阅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章程,在充分了解招生
政策和招生计划后,按规定要求自主选择填报志愿,并对所填报
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信息泄露、填报失误造
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四、考生档案
1.考生电子档案主要包括考生报名、成绩、志愿、政策照顾
等信息,由天津市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管理系统分阶段采集并
不断完善形成,是招生学校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
2.各区中招办、各生源学校须按照我市有关规定采集考生报
考信息,并做好信息的校验确认、汇总整理和备份工作,确保考生
信息的完整、准确、真实、规范。
3.考生的纸介质档案组建工作由各区中招办按照我市有关规
定负责组织,各生源学校具体实施。
五、政策照顾
根据市教委有关规定,今年执行以下照顾政策: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届初中毕业考生,在其学业水平
考试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 分。
2023 至 2024 学年度评选出的市级优秀学生、市级优秀学生
干部;
-7-归侨考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
台湾省籍考生;
少数民族考生。
2.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届初中毕业考生,可享受升学时
降分录取。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升学时降低20 分录取:
烈士子女;
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西藏自治区
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和在飞行、潜
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
作3 年以上),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 年以上
的现役军人的子女;
现在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西藏自
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和在高风险、高
危害岗位连续工作 3 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 3 年以上),
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 5 年以上的在职消防救
援人员的子女。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升学时降低10 分录取:
作战部队(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驻国家确
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
-8-工作(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 年以上),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
区和岗位累计工作 5 年以上的现役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
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在军事训练和
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中立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现役军人的子女;
一级、二级公安英模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
级因公伤残人民警察子女;
英雄模范、因公牺牲和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的
子女;现在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以及解放军总
部划定的三类岛屿单位连续工作 3 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
作 3 年以上)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
岗位累计工作 5 年以上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现在担任灭
火救援任务的总队(含)以下单位连续工作 3 年以上(含已工作
并将连续工作 3 年以上)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
在担任灭火救援任务的总队(含)以下单位工作累计满 5 年的在
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升学时降低5 分录取:
获两次以上(含两次)三等功奖励的驻津部队的现役军人的
子女。
3.下列考生,升学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9-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现役军人子女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本市和支援湖北省一线医务人员子女;
持有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
证明》在初中阶段回国的初中生;
2023 至2024 学年度区级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见义勇为人员本人,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的子女。
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本市和支援湖北省一线医务人员子女报
考艺术体育类中等职业学校,参加招生学校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
可免于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直接录取;报考其他中等职业学校(含
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校及专业、“中高职衔接系统培养技能型人
才”项目试验学校及专业、中职学校“三二分段”中职接高职类专
业、中职学校普通类专业)可免试录取。
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参加学业水平考试报考本市普通中专
类学校时(不含外省市中职学校),可任选学校。
5.同时符合多项政策照顾(含同等优先)条件的,由考生本
人选择,只能享受一项。
6.考生不能同时享受政策照顾、特长生降分录取政策、指标
生降分录取政策。
当考生以享受政策照顾身份参加录取时,不再享受特长生降
分录取政策和指标生降分录取政策;当考生以特长生身份参加录
-10-取时,不再享受政策照顾和指标生降分录取政策;当考生以指标
生身份参加录取时,不再享受政策照顾和特长生降分录取政策。
7.2024 年政策照顾考生的申报及审核工作另文规定。
六、录取
1.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天津市高中阶段学校招
生录取实施方案》执行。高级中等学校各阶段各批次录取工作由
市中招办统一组织,各区中招办和各招生学校具体实施。各类高
级中等学校设立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本校的招生工作。
2.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录取严格执行市教委下达的 2024 年天
津市高中阶段学校本市生源招生计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技工院校招生计划。其中,艺术类高中学校
招生计划如未完成,将转入本区普通高中学校计划执行。
3.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并取得初中毕业资格的考生,方可参加
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录取。
4.报考普通高中学校的考生,学业水平考试等级计分各科目
成绩均须达到“合格”标准。其中,报考市重点高中学校(含市教
委直属重点高中学校和区属市重点高中学校)的考生,在学业水
平考试等级计分科目中,至少有 1 个科目的成绩须达到“良好”
及以上标准。
5.我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录取分为普通高中学校和中高职类
-11-学校两个录取阶段。其中,普通高中学校阶段分为三个批次:艺术
类高中学校批次、 九所市重点高中学校批次、其他高中学校批次;
中高职类学校阶段为一个批次,包含:综合高中、五年制高等职业
教育学校及专业、中高职贯通培养项目学校及专业、中职学校“三
二分段中职接高职”类专业、中职学校艺体及普通类专业、技工学
校高级和中级技工班等中高职类学校及专业。
6.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按照市教委下达的 2024 年高级中等学
校招生计划分阶段、分批次进行。普通高中学校录取阶段,已被上
一批次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下一批次的录取,未被普通高中学
校录取的考生,可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尚有余缺计划的普通高中
学校补录。中高职类学校录取阶段,普通高中学校和中高职类学
校均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尚有余缺计划的中
高职类学校补录。
7.考生升学成绩(含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政策照顾加分或降
分)相同时,确定优先录取的顺序是:降分范围以外的现役军人和
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本市和支援湖北省一线医
务人员子女;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2023 至2024 学年度
区级优秀学生(区级优秀学生干部);见义勇为人员本人,以及因
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的子女;学业水平考试语文、数学、外语
三科成绩之和高者;学业水平考试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高者。
-12-8.普通高中招收艺术、体育、科技特长生,优质高中招生指
标分配,特色高中学校自主招生,按市教委相关文件执行。
七、新生入学
1.招生学校须根据市中招办核准的考生录取名册,向新生寄
发加盖招生学校印章的录取通知书和《天津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档
案接转单》 (以下简称“档案接转单”) 。
2.已被各级各类高级中等学校录取的新生,收到录取通知书
及档案接转单后,须凭档案接转单到初中毕业学校领取纸介质档
案。各初中学校应在核实考生证件及录取通知书等信息无误后,
在档案接转单上签字并加盖学校印章,并将密封好的纸介质档案
移交考生。考生须持初中毕业证书、纸介质档案及招生学校规定
的其他材料, 按照招生学校规定的时间, 到校办理相关入学手续。
3.招生学校须按规定为新生办理入学等手续。新生入学后,
学校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各区教育部门要组织
开展逐校排查工作,重点排查曾经发生违规招生的学校,及时纠
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招生行为。
八、工作要求
1.落实工作责任。各区中招办要高度重视高级中等学校招生
工作,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确保报名、信息采集与资格审查、综
合素质评价、政策照顾申报与审核、考试组织与实施、志愿填报与
-13-招生咨询等各项工作平稳实施。各生源学校要利用多种形式加大
招生政策宣传,将考试招生政策、时间安排、工作程序等相关内
容,及时、准确地通知到每一位考生,并认真细致地做好培训和咨
询服务。各区要严格审查考生报名资格,对于通过非正常户口迁
移,提供假户籍、假学籍、假照片等虚假信息,非法获取、伪造证
件、证书等虚假材料获取中考报名资格的,一律取消报名资格,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规范招生行为。各招生学校要规范招生宣传,坚持实事求
是,严格落实教育部“九个严禁”的招生工作纪律。严禁以任何形
式提前组织招生、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
学校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公办学校参与举办
的民办学校以公办学校名义招揽生源;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
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
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
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招收已被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严
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
学挂钩的赞助费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
“状元”和升学率。
3.实行阳光招生。各招生单位要适时公布有关招生政策、招
生计划、考生须知、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咨询及申诉渠道
-14-等。在学业水平考试前,公示享受政策照顾及特长生等具有相应
资格的考生名单;在招生结束后,及时公布各类高级中等学校录
取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至少10 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
9 月底,各单位须设立举报信箱,接受信访及举报。
4.严肃执纪问责。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报
名、考试、录取等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 号)确
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涉嫌犯罪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
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相关规定严
肃处理。对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的党员干部,因疏
于管理,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严重违规的,
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
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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