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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蓝颜知己 于 2018-12-4 14:39 编辑
2018年12月4日,早晨7:15左右,在和惠路发生一起因开车斗气引发的交通事故,具体事故原因说明:日产骊威(车牌-津D*****)红色车辆为A车,现代飞思(车牌-苏B*****)灰色车辆为B车。
A车由和畅路左拐进入和惠路,B车从和畅路右拐进入和惠路,两车在此路口由于A车没有让行B车,B 车开始恼火,在后面猛追A车,在过生态谷路口后,A车在慢车道正常行驶,B车在快车道前方无车情况下,强行变道,造成剐蹭事故。经交警队查看行车记录仪后,判定B车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B车司机及车上的女乘客请你不要以恨不得把我吃掉或要打我一顿的态度来责问我,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七款之规定,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你们违法了,你们还发怒斗气,追出去500米远,强行变道,又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你们二人要好好学习一下法律法规了,不要违法了还发怒,或者你们二位也可以站出来讲一讲事情的经过,说说你们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第四十四条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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