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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起人(股东)不具备法律资格的风险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于其不能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做出正确合理的判断,不能作为公司企业的发起人或管理者。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参与经营活动,会影响公务的执行,也会造成商业竞争的不公平。而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的介入,有可能对银行资金安全构成威胁,也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2、企业形态不适合的法律风险 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企业形态存在多样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集体企业等等。所以,说到企业设立,未必一定是指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不同的企业形态,有不同的特征和优势,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根据拟设立企业的业务范围、所属行业、各发起人的实际情况、企业的经营目标、投资状况等,发起人应当选择最适合的企业形态,并依此设定企业的管理模式、人员配置等,对企业未来的发展至关重要。
3. 股权架构不合理的法律风险 中小型企业发展之初,往往人合性大于资合性,以无形资源取得“干股”的情形也很常见。在公司设立之初,如何根据各发起人的资源优势,配置组合,选择不同的企业形态,设置最合理的股权架构,包括资产配置、股权配比、表决权设定等,才更有利于企业未来的发展,这是公司设立过程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问题,而中小企业的投资者由于自身经验、知识、能力等的局限性,很难规范处理好。等到公司成立后运营过程中发现问题时再去变更、补救,恐怕已经来不及或成本代价很高。
4、公司设立的法律文件不规范、不严密的法律风险
5.发起人(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不实的法律风险 实践中,一些发起人为了减少企业设立中自己承担的出资义务,通过各种手段在资产评估报告中弄虚作假,高估资产价值;一些工商代理公司通过“代为垫资”的方式替他人注册成立公司,之后将资金抽走;有些公司注册时为了应付工商局,伪造验资证明、虚报注册资本;一些中小企业的投资人由于受经济条件所限,通过借贷的方式筹集投资资金,一旦企业通过了有关部门的验资,完成了设立手续,就将出资抽逃。此外,股东不按规定期限交付出资、办理实物等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或非货币出资财产存在权利瑕疵等,上述种种行为,造成公司实际出资不足,削弱了企业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为企业设立和今后的稳健经营埋下隐患,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甚至可能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
6.发起人隐名投资引发的法律风险
7、公司设立之初劳动人事用工制度的不完备。
没有专门的人力资源专员,对劳动法律和员工手册不够重视,导致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引发劳动法律的风险
8、企业对外营业中合同法律文本不规范的风险。
中国精英智博法律俱乐部,依托天津知名律所,为广大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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