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真的会被罚! 典型案例
近期,第三片区社区执法中队在垃圾分类精品示范小区巡查时,发现有些居民将生活垃圾随意丢弃,严重影响了小区的卫生环境。
以上典型案例违法事实清晰、证据齐全,执法队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劝导,向其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据《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纷纷对自己“随意丢弃”生活垃圾的行为表示惭愧,保证今后会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综合执法部门再次提醒广大居民,未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地点属于违法行为,希望广大居民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
法律链条
依据《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将生活垃圾按照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标准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回收网点或者其他回收经营者。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与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社区服务活动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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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生态城智分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