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请问未装修未入住的房屋是否要全额缴纳物业管理费,天津市是否有政策优惠减免?如果和物业协商可以根据哪条法规依据?
滨海新区住建委回复: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发生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承担;但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另根据《民法典》第944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政策中无优惠减免的相关条款。 来源: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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