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10年6月1日与天津某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张某的岗位为市场部经理,职责是负责市场开拓等工作,试用期8个月,月工资8000元,对其他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亦进行了相关约定。2012年4月,因内勤部经理调离,公司总经理认为张某更适合从事内勤部工作,于是在未与张某协商的情况下,便安排张某将市场部的工作移交,接手内勤部的工作。对此,张某表示不同意,认为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是做市场部经理,公司的调岗行为违反合同约定。总经理认为张某与公司已签了劳动合同,已成为该公司的员工,就应当服从公司的安排,仍坚持由张某去做内勤部的工作。张某坚决不同意,仍到市场部上班。该公司于2012年4月20日以张某拒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张某不服,申请仲裁。庭审中,该公司并未提交相关规章制度,但双方对岗位变更未达成一致的事实均予认可。(该案件来自劳动关系协调员题库) 问题: 1.张某与天津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什么错误?请指出。 答案:试用期长达8个月,超过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的限制。 2.该公司未经张某同意,直接安排张某去内勤部工作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不正确。因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双方约定张某的工作岗位是市场部经理,该公司如提出变更工作岗位,应与张某协商一致。 3.该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请围绕此类解除情形应具备的要件简述理由。 答案:不合法。因为张某的行为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具体而言,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合法性的认定,需要具备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合理具体、经过公示,且需劳动者存在严重违纪的事实等多项要件。庭审中,该公司未提交相关规章制度,亦未证明张某属于严重违纪情形,因此,该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4. 张某的劳动合同如被解除,其可采取什么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案:张某可以与该公司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双方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张某可以向该公司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张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