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近日,天津公安发布《天津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草案征求意见稿),涉及出入境管理、反电信网络诈骗、反恐、公共交通安全管理、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禁毒管理、内部治安管理、人口管理、网络安全管理、治安管理、沿海边防管理等12个领域。
其中针对以下案由中的违法行为,该文件均依照法律依据和违法情节,提出相应的裁量基准——
- 携犬出户未携带养犬登记证;
- 携犬乘坐电梯时,未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未给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笼、犬袋;
- 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和其他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
- 携犬出户时未携带养犬登记证,未由成年人牵领,未避让他人,特别是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 因检疫、诊疗等特殊情况携犬出户的,未将犬装在犬笼内;
- 养犬妨碍、侵害侵扰他人的合法权益,干扰、影响相邻居民的正常生活。
现公开向社会征求相关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12日。广大市民若有相关意见建议,可联系邮箱:fzzdezd@tj.gov.cn,联系电话:27205410。
违反《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处罚裁量基准
01 案由 未办理养犬登记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安机关养犬登记 违法行为 未办理养犬登记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安机关养犬登记。
法律依据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养犬登记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安机关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注销养犬登记证,并可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1
一般情节
裁量基准
没收其犬,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2
情节较重:
(1)饲养犬只不办理养犬登记,对他人造成影响情节较重的 (2)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安机关养犬登记的
裁量基准
没收其犬,注销养犬登记证,并可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02 案由
携犬出户未携带养犬登记证 违法行为 携犬出户未携带养犬登记证的
法律依据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携犬出户未携带养犬登记证的,由公安机关暂扣其犬,责令改正;不改正的,没收其犬。
违法情节1 一般情节
裁量基准 暂扣其犬,责令改正
违法情节2 情节较重: 1、拒不改正的 2、两年内多次违反该规定
裁量基准 拒不改正的,没收其犬。
03 案由 未办理养犬注册
违法行为 未办理养犬注册的
法律依据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养犬注册的,由公安部门暂扣其犬,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并可以对重点管理区内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一般管理区内单位或者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1 一般情节
裁量基准 暂扣其犬,责令改正。
违法情节2
情节较重: 1、饲养犬只不办理养犬登记,对他人造成影响的 2、拒不改正的
裁量基准 拒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并可以对重点管理区内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一般管理区内单位或者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04 案由 在重点管理区内,开办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举办犬类展览展销活动
违法行为 在重点管理区内,开办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举办犬类展览展销活动
法律依据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开办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举办犬类展览展销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和非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1 一般情节
裁量基准 没收其犬和非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2 情节较重: 1、造成严重后果或其他严重情形 2、两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处罚后再次违法的
裁量基准 没收其犬和非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05
案由 在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以外的公共场所从事犬类交易
违法行为1 在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以外的公共场所从事犬类交易。
法律依据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以外的公共场所从事犬类交易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和非法所得,并对出售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2 处罚幅度明确,无需分阶
裁量基准 没收其犬和非法所得,并对出售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06 案由 携犬出户未携带犬证或未避让他人
违法行为 携犬出户时未携带养犬登记证,未由成年人牵领,未避让他人,特别是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因检疫、诊疗等特殊情况携犬出户的,未将犬装在犬笼内。
法律依据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二)、(三)、(四)、(六)、(八)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注销养犬登记证。
第十九条(一)携犬出户时携带养犬登记证,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并应当避让他人,特别是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因检疫、诊疗等特殊情况携犬出户时,将犬装在犬笼内,不得牵领。
违法情节1 一般情节
裁量基准 予以警告,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2 以下情形属于“情节严重”: 1、造成严重后果或其他严重情形 2、两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处罚后再次违法的
裁量基准 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并注销养犬登记证。
07 案由 携犬乘坐电梯未按规定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笼、犬袋
违法行为 携犬乘坐电梯时,未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未给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笼、犬袋。
法律依据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二)、(三)、(四)、(六)、(八)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注销养犬登记证。 第十九条(二)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笼、犬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进入电梯的时间。
违法情节1 一般情节
裁量基准 予以警告,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2 以下情形属于“情节严重”: 1、造成严重后果或其他严重情形 2、两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处罚后再次违法的
裁量基准 没收其犬,并注销养犬登记证。
08
案由 携犬乘坐除客运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或携犬乘坐客运出租车时未征得驾驶人同意
违法行为 携犬乘坐除客运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客运出租车时未征得驾驶人同意
法律依据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二)、(三)、(四)、(六)、(八)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注销养犬登记证。
第十九条(三)不得携犬乘坐除客运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客运出租车时须征得驾驶人同意。
违法情节1 一般情节
裁量基准 予以警告,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2 以下情形属于“情节严重”: 1、造成严重后果或其他严重情形 2、两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处罚后再次违法的
裁量基准 没收其犬,注销养犬登记证。
09 案由 携犬进入公共场所
违法行为 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和其他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
法律依据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二)、(三)、(四)、(六)、(八)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注销养犬登记证。
第十九条(四)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和其他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
违法情节1 一般情节
裁量基准 予以警告,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2 以下情形属于“情节严重”: 1、造成严重后果或其他严重情形 2、两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处罚后再次违法的
裁量基准 没收其犬,注销养犬登记证。
10 案由 对烈性犬、大型犬未实行拴养或者圈养
违法行为 未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
法律依据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二)、(三)、(四)、(六)、(八)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注销养犬登记证。
第十九条(六)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
违法情节1 一般情节
裁量基准 予以警告,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2 以下情形属于“情节严重”: 1、造成严重后果或其他严重情形 2、两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处罚后再次违法的
裁量基准 没收其犬,注销养犬登记证。
11 案由 养犬扰民
违法行为 养犬妨碍、侵害侵扰他人的合法权益,干扰、影响相邻居民的正常生活
法律依据 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二)、(三)、(四)、(六)、(八)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注销养犬登记证。
第十九条(八)不得妨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影响相邻居民的正常生活。
违法情节1 一般情节
裁量基准 予以警告,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2 以下情形属于“情节严重”: 1、造成严重后果或其他严重情形 2、两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处罚后再次违法的
裁量基准 没收其犬,注销养犬登记证。
12 案由 未办理养犬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违法行为 未办理养犬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养犬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补办手续,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 处罚幅度明确,无需分阶
裁量基准 责令补办手续,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天津政务网 天津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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