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行为,保护合乘各方的合法权益,日前,天津修订了《天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指导意见》并发布其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
- 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内,超出本市行政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 提供分摊出行成本方式的合乘服务,每车每日服务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提供免费互助方式的合乘服务,每车每日服务次数无限制。
- 合乘服务分摊费用,仅限于合乘出行过程中的能耗成本和发生的路桥通行费用等直接成本。合乘服务分摊费用不得按时间计费,不得包含起步费、等候费、返程空驶费、夜间服务费等非直接成本费用。合乘服务分摊费用由合乘服务提供者和合乘人合理分摊。
天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行为,保护合乘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是指合乘服务提供者不以盈利为目的,事先在互联网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合乘信息平台)中发布个人驾车出行信息,由出行线路相同的合乘者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非营运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绿色共享出行方式。
第三条 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内,超出本市行政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第四条 合乘信息平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在本市具有相应服务机构、管理人员、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合乘信息平台运行可靠。
(二)应当将合乘信息平台数据库接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按要求实时、完整地提供合乘数据。
(三)应当对从事合乘服务的驾驶员进行背景核查。
(四)应当实行实名注册,包括合乘服务提供者必要的身份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及合乘者的基本信息。不得为不符合要求的合乘服务提供者和车辆予以注册。
(五)应当做好合乘服务信息管理,保证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并按照时间、线路基本相同的原则,供合乘者提供信息查询或选择;应当限制合乘服务提供者查询合乘者出行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不得为不符合要求的合乘服务提供者和车辆提供合乘信息服务。
(六)应当保证线下提供合乘服务的车辆及合乘服务提供者与线上发布的信息相一致。
(七)应当保证合乘数据安全,采集合乘服务提供者和合乘者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合乘业务所必需的范围,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合乘信息平台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相关信息。
(八)应当自觉接受交通、公安、通信、网信等部门依法监管。
第五条 合乘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在合乘信息平台实名注册,如实提供个人及车辆的信息。
(二)提供合乘服务的车辆,须为本市公安机关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在检验有效期内。
(三)提供分摊出行成本方式的合乘服务,每车每日服务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提供免费互助方式的合乘服务,每车每日服务次数无限制。
(四)应当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为合乘者提供安全出行服务。
第六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属于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合乘信息平台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的合乘服务协议,明确合乘信息平台、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合乘服务分摊费用,仅限于合乘出行过程中的能耗成本和发生的路桥通行费用等直接成本。合乘服务分摊费用不得按时间计费,不得包含起步费、等候费、返程空驶费、夜间服务费等非直接成本费用。合乘服务分摊费用由合乘服务提供者和合乘人合理分摊。
合乘服务分摊费用的计算,应当根据合乘服务提供者注册登记合乘服务车辆的厂牌型号、燃料类型、排量等信息,参照工信部发布的车辆综合能耗和合乘服务里程,计算能耗成本费用和路桥通行费,分摊到合乘服务提供者和每名合乘者,并在合乘信息平台上明示。
第八条 鼓励合乘服务提供者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鼓励合乘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
第九条 禁止利用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第十条 合乘服务分摊费用超过合乘出行过程中的能耗成本和发生的路桥通行费用的,或每日提供合乘服务超过两次的,按未经许可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依法依规处置。
第十一条 通过合乘服务从事非法营运的合乘服务提供者和合乘服务车辆被交通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后,合乘信息平台不得再为其提供合乘服务注册登记和服务。
第十二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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