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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4 08: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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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11月24日消息(记者刘祎辰 潘毅)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昨日(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公告形式发布《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价格行为指南》,《行为指南》明确,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法》所禁止的行为:一是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推动短缺药品和原料药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二是除生产自用外,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超出正常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短缺药品和原料药,推动短缺药品和原料药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三是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短缺药品和原料药价格过快、过高上涨;四是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短缺药品和原料药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五是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六是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七是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八是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发改委将持续调查、评估短缺药品和原料药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加大执法力度,回应社会关切,并根据执法实践适时更新与增补本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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