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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征收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
(津政发[2001]36号文件2001年5月24日发布)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城镇居民和按规定应当办理暂住证的外埠来津人员,均应交纳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征收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收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由街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委托物业管理单位代收。区、县暂住人口办公室负责辖区内暂住人口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第四条收费标准:
(一)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每户每月征收5元,不再另外征收每户每月2元的居民保洁费;
(二)物业管理小区内的居民每月每户征收3元;
(三)暂住人口每人每月征收2元。
第五条享受国家定期优恤的优抚户和生活特困户,经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核准后可免交。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暂住人口办公室应当向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
收费人员收费时,须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员证》。
第七条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上缴区、县财政专户。收费必须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第八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凡按每户每月征收5元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区、县财政应当将其中2元返还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专项用于居民区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费用的支出。
市内六区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市容管理委员会根据《天津统计年鉴》公布的城镇居民户数及主管部门提供的暂住人口人数计算应征收的金额,由市内六区征收,并按一定比例上缴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2001年按应征收金额的60%,2002年起按应征收金额的70%,以此确定上交额度。由市财政部门与区财政部门通过年终结算办理定额上缴金额事项,各区上交的经费专款用于垃圾处理费用开支。各区征收的垃圾处理费的余额由区财政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环城四区、滨海三区、武清区及各县征收的垃圾处理费统一纳入区、县财政专户管理,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
任何单位不得挪用、占用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支的执行情况必须接受物价、财政、审计和市市容环境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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