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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如下: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五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
(一)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
对要求安排再生育(再婚三孩)的,需要在夫妻任何一方户籍地申请办理。
二、办事材料
1、初婚初育(第一孩):身份证(双方)、结婚证(双方)、户口本(双方)及复印件,天津市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流动人口一方还需生态城的居住证及复印件。
2、初婚再育(第二孩):身份证(双方)、结婚证(双方)、户口本(双方及一孩户口页)及复印件,天津市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一孩的独生子女证,流动人口一方还需生态城的居住证及复印件。
3、再婚初育(第一孩):身份证(双方)、结婚证(双方)、户口本(双方)及复印件,天津市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离婚证、离婚协议(或判决书)以及复印件,流动人口一方还需生态城的居住证及复印件。
4、再婚再育(第二孩):身份证(双方)、结婚证(双方)、户口本(双方)及复印件,天津市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离婚证、离婚协议(或判决书)及复印件,流动人口一方还需生态城的居住证及复印件。
5、再婚再育(第三孩):即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夫妻一方户籍在生态城,现场递交申请。
三、咨询电话
022-66885657/67289120
第三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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