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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项目配套变电站 详情应在销售现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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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3 14:31: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加快电网建设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通知,其中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需配套建设变电站的,应在项目土地出让公告时予以公布,并将配套变电站建设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合同,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和审批。而配套变电站的位置、规模等信息和开发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并作为预售、销售合同的附件。

《规定》要求,市、区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时,应审查配套变电站规划在用地面积、形状及对外联络道路等方面是否符合设置标准。如因特殊情况需突破设置要求的,市、区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征求供电企业意见。

同时,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变电站应与住宅首期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并在住宅首期工程预售前先行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城市更新改造项目首期工程仅建设安置用房的,经市政府同意,配套变电站可在被拆迁户回迁之前完成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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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6-14 07:34:0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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