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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特议事规则(美国国会开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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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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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7 09:34: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罗伯特议事规则精华(公共事务讨论用)15条

为保证会议的公平、高效和文明,保护每个人平等的表达权利,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章动议规则
  第1条动议可行原则: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是一系列明确的动议,“动议动议,就是行动的建议!”动议必须是具体、明确、可操作的行动建议。
  第2条动议中心原则:先动议后讨论,无动议不讨论。动议是开会议事的基本单元。
  第二章发言规则
  第1条主持中立原则:“主持人”依据规则裁判并执行程序,但不能发表意见,也不能总结别人的发言。主持人要发言必须先授权他人临时主持,直到当前动议表决结束。
  第2条机会均等原则:发言前要举手,得到主持人允许后方可发言。先举手者优先,但尚未对当前动议发过言者,优先于已发过言者。发言请起立。
  第3条发言完整原则:不能打断别人的发言。
  第4条面对主持原则:只能对着主持人发言,参会者之间不能直接辩论。
  第5条限时限次原则:每人每次发言的时间不得超过2分钟,对同一动议的发言每人不得超过2次,或者大家可以现场约定。
  第6条一时一件原则:发言不能偏离当前动议的议题。一个动议表决之后才能讨论另一个动议。主持人应该打断跑题发言。
  第7条遵守裁判原则:主持人应打断违反发言规则的人,被打断者应马上停止发言。
  第8条正反轮流原则:主持人应尽量让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得到发言机会以保持平衡。
  第9条立场明确原则:发言人应该首先表明赞成或反对,然后说明理由。
  第10条文明表达原则:不能人身攻击、不得质疑他人动机、习惯或偏好,只能就事论事。
  第三章表决规则
  第1条充分辩论原则:只能等到发言次数都已用尽,或者虽然次数没有用尽,没人再想发言,才能提请表决。只有主持人可以提请表决。
  第2条正反表决原则:主持人应该先请赞成方举手,再请反对方举手,但不要请弃权方举手。如果主持人享有表决权,应该最后表决。
第3条过半通过原则:当“赞成方”票数多于“反对方”,动议通过,平局等于没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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