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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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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4 12:44: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color=#999999 !important]2015-4-14 10:47| 发布者: [color=rgb(153, 153, 153) !important]admin| 查看: 17| 评论: 0


摘要: 关于2015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和缴纳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根据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有关法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 ...


关于2015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和缴纳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根据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有关法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员工计入用工单位在职职工总数。
各单位应于201541日至630日,持规定的年审材料,到办理税务登记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2014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年度审核,或登录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网上申报系统(www.jysb.org.cn),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审核。
2014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差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缴纳标准按201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应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应于2015831日前通过地税部门远程申报纳税系统缴纳,或到办理税务登记的地税部门办理缴纳手续。
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年度审核,经公告督促后仍不进行年度审核的单位,按规定全额征缴残保金。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残保金的单位,由市或所在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向其发出保障金期限缴纳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

生态城内单位办理年度审核应提供的材料
一、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应提供:
       1.单位填报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
       2.单位每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每季度末月职工工资发放原始凭证;
       3.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须填报《单位招用残疾人就业意向表》。
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还应提供:
       1.单位填报的《单位残疾人职工基本情况表》;
       2.残疾人职工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
       3.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4.《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原件、复印件)。
三、2013年新开办的单位还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其他按规定应提交有关材料。
办理地址
         塘沽山东路240   滨海新区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25868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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