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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其与业主(前期物业管理阶段为建设单位)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提供的维修、养护、管理服务,以及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体统的维护服务。可见,物业服务的对象是物业的共用部位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共用场地等,而不包括业主专有部分(业主户内部分)。物业服务收费也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的。与物业服务不同,特约服务是为满足个别业主需求而单独提供的。比如户内自用部位和设备(电灯、插座、水龙头、马桶等)的维修、更换,室内保洁、看护老人、儿童等。其收费标准需要接受服务的业主与物业公司单独另行约定,当然,也可一并附带写入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公司应做到,各项服务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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