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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调整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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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9 08:11: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为有效降低滨海新区企业运营成本,促进新区发展,按照《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17〕20号)有关规定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滨海新区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7〕9号)精神,经研究,调整驻区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01
滨海新区(包括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新设立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在5%-12%之间自主选择。

02
在滨海新区(包括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已设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全体大会审议通过后,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在5%-12%之间自主选择。

03
符合政策条件的新设立住房公积金的企业,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符合政策条件已设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调整缴存比例的,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全体大会决议(原件加盖单位工会公章或单位公章),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04
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依照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05
上述政策自2017年11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关系职工切身利益,望各企业要全面考虑、谨慎研究,严格执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全体大会决策制度,不得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一经发现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来源:天津高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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