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旅品致鸿熙 宜禾海月府 中新宜禾阅澜山

生态梦网 -- 中新天津生态城社区门户网站

查看: 9307|回复: 1

物业费过高,投诉增多,天津物业费政策拟调整?

[复制链接]
     

4

主题

6

帖子

34

积分

新手上路

Rank: 1

积分
34
QQ
发表于 2025-10-10 08:58: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建 PPTX 演示文稿 - 副本.jpg
曾经在物业总经理办公室一面墙很大悬挂一白板,
上书kpi完成进度表及几个大字距离年终还有多少天,
总经理办公桌每天就对着这个白板,
闲谈中对着这个白板随意说我们完成任务基本靠诉讼,

当时不是很理解,直到我想写一篇关于物业的法律案例,
[color=rgba(0, 0, 0, 0.9)] c7d9364a5523ccd2292aa222ce43230.png


8月7日天津经济广播发文,近期关于前期物业费高于指导价投诉增多,市发改委已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专题研讨,对于政策文件进行修订完善!
找到个最近的案例败诉是正常的,如果胜诉了不得了。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一窥法院态度,法院也认可这个指导价,但是监督是行政部门职责,非法院职责。

案   号:(2025)津01民终1117号
案例等级:普通案例
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结案时间: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案情回顾:
2018年8月,天津某地产公司与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住宅物业费合计3.6元/月・平方米,合同期至业主大会与新物业公司签约时止。吕某某是业主,吕某某以物业费超政府指导价、小区东侧电动车充电车棚与西侧样式不一为由起诉,诉求:①返还违规收取的物业费5133.06元;②将东侧车棚整改为西侧样式。一审法院驳回其诉求,吕某某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①物业公司收取3.6元/月・平方米物业费,是否超出政府指导价,吕某某能否要求返还?
②吕某某主张整改东侧电动车充电车棚,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驳回吕某某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不支持物业费返还: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提交的《销售签约确认书》载明3.6元/月・平方米收费标准,吕某某签字确认且实际缴费,双方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成立(即买房的时候业主已经签字认可这个物业费);
✅不支持车棚整改:法院认为车棚建设属小区公共事务,需体现业主共同意志,吕某某无法证明整改系共同意愿及现实必要性;
❌物业公司无需返还物业费、无需整改车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上诉人依据该条诉求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行政违法和民事违法);
《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理办法》(津发改价管【2015】541号)(普通小区物业服务最高中准价1.44元/月・平方米,浮动不超 20%);
明确前期物业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法院认定其监管属行政部门职责;
判决书原文是“上诉人主张的收费标准超过政府指导价格属违规收费的问题,应由相关监管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意思就是法院也认可这个指导价,但是违规收费监督是行政部门职责,非法院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二审维持原判依据)。



【律津滨】观点:
前期物业费超政府指导价基本是普遍现象,目前就是这个情况,违反了政府指导价属于违反行政强制规定,归地方政府监管,业主以该条例为由请求法院作主此路不通!
经济下行背景下,民众对资金流向的敏感度增高,叠加房价走势回落与自身法律意识的不断觉醒,加剧了对物业费不合理现象的关注与质疑。
但是和西贝事件一样,就像家滨海作者说的,消费者要的从来不复杂,明明白白消费,踏踏实实生活,即质价相符。

关于物业,未来一定是政府端法制愈规范清晰,业主端愈觉醒,明明白白消费,物业公司俞公开透明,良币驱逐劣币,天津会跟进其他城市脚步,物业费整体下行趋势
新建 PPTX 演示文稿 - 副本.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74

主题

3916

帖子

1万

积分

版主

生态城家长交流群主微信:xindaozhuren 期待加入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13608
发表于 2025-10-13 13:56: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生态梦网版权所有   © 2013-2015 ECODreamers.com     津ICP备14004310号

本站信息均由会员发布  不代表生态梦网立场  禁止在本站发表与国家法律相抵触言论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