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在物业总经理办公室一面墙很大悬挂一白板, 上书kpi完成进度表及几个大字距离年终还有多少天, 总经理办公桌每天就对着这个白板, 闲谈中对着这个白板随意说我们完成任务基本靠诉讼,
当时不是很理解,直到我想写一篇关于物业的法律案例, [color=rgba(0, 0, 0, 0.9)]
8月7日天津经济广播发文,近期关于前期物业费高于指导价投诉增多,市发改委已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专题研讨,对于政策文件进行修订完善! 找到个最近的案例败诉是正常的,如果胜诉了不得了。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一窥法院态度,法院也认可这个指导价,但是监督是行政部门职责,非法院职责。
案 号:(2025)津01民终1117号 案例等级:普通案例 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结案时间: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案情回顾: 2018年8月,天津某地产公司与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住宅物业费合计3.6元/月・平方米,合同期至业主大会与新物业公司签约时止。吕某某是业主,吕某某以物业费超政府指导价、小区东侧电动车充电车棚与西侧样式不一为由起诉,诉求:①返还违规收取的物业费5133.06元;②将东侧车棚整改为西侧样式。一审法院驳回其诉求,吕某某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①物业公司收取3.6元/月・平方米物业费,是否超出政府指导价,吕某某能否要求返还? ②吕某某主张整改东侧电动车充电车棚,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驳回吕某某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不支持物业费返还: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提交的《销售签约确认书》载明3.6元/月・平方米收费标准,吕某某签字确认且实际缴费,双方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成立(即买房的时候业主已经签字认可这个物业费); ✅不支持车棚整改:法院认为车棚建设属小区公共事务,需体现业主共同意志,吕某某无法证明整改系共同意愿及现实必要性; ❌物业公司无需返还物业费、无需整改车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上诉人依据该条诉求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行政违法和民事违法); 《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理办法》(津发改价管【2015】541号)(普通小区物业服务最高中准价1.44元/月・平方米,浮动不超 20%); 明确前期物业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法院认定其监管属行政部门职责; 判决书原文是“上诉人主张的收费标准超过政府指导价格属违规收费的问题,应由相关监管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意思就是法院也认可这个指导价,但是违规收费监督是行政部门职责,非法院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二审维持原判依据)。
【律津滨】观点: 前期物业费超政府指导价基本是普遍现象,目前就是这个情况,违反了政府指导价属于违反行政强制规定,归地方政府监管,业主以该条例为由请求法院作主此路不通! 经济下行背景下,民众对资金流向的敏感度增高,叠加房价走势回落与自身法律意识的不断觉醒,加剧了对物业费不合理现象的关注与质疑。 但是和西贝事件一样,就像家滨海作者说的,消费者要的从来不复杂,明明白白消费,踏踏实实生活,即质价相符。
关于物业,未来一定是政府端法制愈规范清晰,业主端愈觉醒,明明白白消费,物业公司俞公开透明,良币驱逐劣币,天津会跟进其他城市脚步,物业费整体下行趋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