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恰如学界此前期待的那样,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问题,作出了自动续期的原则性规定。草案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直白一点说,当下中国许多家庭的实际财富,主要体现在所拥有的房屋价值上。因此,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问题,自然直接关系到民众的基本财产权,可以说是保障公民财产权无法回避的一个基础性命题。
但就目前的立法来说,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永久性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期限的有限性之间存在不可避免的冲突。
一方面,住宅的所有权人,不享有土地所有权,只享有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
另一方面,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期限是有期限的,最长的仅有70年。
2007年版《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不过,由于争议较大,对于什么叫自动续期、续期多长时间、是否收取以及如何收取相关费用,并未给出具体规定。很快,现实问题纷至沓来,特别是2016年初温州“20年住宅用地期限到期”事件,更加凸显了解决这一问题的紧迫性。
2016年年底,国土资源部对此给出了“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方案,就是“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不收取费用”“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
过渡性方案牵扯面小,只涉及改革初期先行先试造成的少量住房。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最终方案,仍有待于立法解决。
顺延这样的逻辑,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原则性规定,回归了常识,也回归到财产权保护的要义上。
显然,民法典物权编草案自动续期的制度设计,切中肯綮,直接确权,是对公民财产权的重要保障,回应了公众对住宅土地所有权的普遍关切,给全社会吃了一颗“定心丸”。
今 日 互 动
来源:新京报、津地产|编辑:滨海梦网
商务合作丨billpalm (添加微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