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滨海房产资讯 于 2018-11-13 13:29 编辑
日前,市国土房管局出台《进一步明确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我市各类房屋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交存方式等内容进行明确,进一步规范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
1 住宅和非住宅房屋都要交存维修资金 通知指出,购房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后,在不动产登记服务场所和开发商办理核定应纳税额时,应当一并交存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不配备电梯的,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各按1%交存;配备电梯的,开发建设单位按1.5%,购房人按1%交存。
按照我市规定,自2009年1月1日后出售的非住宅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应当统一交存维修资金。新政明确规定,非住宅房屋购买时间,以商品房合同签订时间为依据,判定是否应当交存维修资金。即凡是2009年1月1日后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非住宅都应当交存房屋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各按照每建筑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交存。
2 购买“底商”按照住宅标准交存维修资金 新政规定,2003年1月1日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住宅,包括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均应当按照住宅标准交存维修资金。因此,如果购买了某小区的一楼底商,在结构上是与楼上住宅房屋相连的,无论是开发商还是购房人都应当按照住宅标准交存维修资金。
3 已办理“销许”的自持房屋也需缴存维修资金 新政规定,已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的自持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前交存维修资金。自持住宅交存标准为,以销售许可证明确的销售价格为基数,不配备电梯的按2%,配备电梯的按2.5%交存。自持非住宅按照每建筑平方米200元的标准交存。
(责编:赵春晓、刘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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