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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随便查了一下资料,有关国内因为高速噪声产生的纠纷,一篇高速公路噪声纠纷的法律论文,基本有如下认识:
1、在生态城建设京港高速不能说是错误。
2、在高速公路两边的用地规划是整个问题的核心,包括在高速公路两边适合什么类型用地的规划,国家有0、1、2、3、4五种类型声环境建筑,0代表疗养区,4类代表适合噪声很大的建筑,实际上在高速公路两边规划仓库或者绿地是最合适的,而住宅是1类声环境建筑,而且京港高速在生态城的路线早于生态城本身规划,那么从生态城在规划的高速公路两边推出住宅用地,显然是不适当的,基本可以认定为无廉耻的卖地行为,而在开发商开发后,也没有公示,这样形成的结局就是开发商和规划部门联手欺骗在规划公路两边购房的消费者,假如有公示,估计这些开发商也不会卖出高价,政府卖地收入也不高,而如果老百姓知道要建设高速公路,买了房子肯定也就认了,因为肯定价格低才买的。
3、生态城管委会领导、规划局领导、具体规划人员、开发商,最形成这个既定骗局中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4、国内很多法规的不完善,包括法院对法规的理解都不到位。
5、声环境不是开发商住房竣工验收的强制性标准,所以客观讲开发商如果把高速公路的规划明确公示了,开发商也没有什么错误。
问题很多,写到这里,深感维权环境的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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