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思想,在孔子的最初阐述里,“仁”是一个不可替代的思想核心。他说“仁者,人也。” “ 仁”乃是儒学中人之为人的最高伦理学意义。 在儒学思想看来,仁之于人存在一个知、行的过程。在一个人的成长经历中,仁最初发端于人的婴孩时期,而在人的婴孩时期,仁的表现形式就是“孝”。 《论语》记载孔子曾说:“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 今天,一般把这句话解释为“孝于父母是人成仁的根本”。这样解释,不能算错。但容易发生误解,人们会由此认为孝是仁的根源。实际上,孔子这句话并不能理解为孝是仁的根源。 孝,是人处于家庭关系层面上的人之为仁的表现,或者说,孝是一个人走向仁的最初的基本阶段。 一个人,来到这个世界上,首先与父母发生最直接的社会联系。如果这个新出生的人要朝向仁这个人之为人的方向走,那么他就要首先在与父母的关系中知、行赋有仁这个意义的德行。在孔子看来,这个德行就是“孝”。“孝”是仁的的最初萌发和生长阶段,它是人逐渐长大之后,进入更宽泛的社会关系领域之后继续知、行仁的基础。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孝乃是仁的根本。相反,在孝与仁的关系上,仁才是最根本的。孝,是仁在亲子关系中的表现形式。 然而,不幸的是,在这个问题上,《弟子规》的作者犯了一个原则性错误。 《弟子规》在总序中说“弟子规 圣人训 首孝悌 次谨信 泛爱众 而亲仁 有余力则学文 ”。 这段总叙,源于《论语》“子曰: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行有馀力,则以学文。” 《弟子规》的作者没有认识到在“孝”、“弟”、“信”、“爱”之与“仁”关系上,仁”为根本这一要义。他不清楚“孝”、“弟”、“信”、“爱”都是本于“仁”的德行,人力行了“孝”、“弟”、“信”、“爱”就能够“近仁”“亲仁”。 《弟子规》的作者把“孝”“弟”“信”“爱”与“仁”割裂开来,提出人先力行“孝”、“弟”、“信”、“爱”之后再去亲近所谓“仁人”。殊不知,对于成长中的“弟子”而言,“孝”“弟”“信”“爱”之外无“仁”。知行“孝”、“弟”、“信”、“爱”之后,人便能够近(亲)于“仁”。 对人来说,“仁”无需外求。孔子说:“仁远乎哉?我欲仁,仁斯至矣。” 《弟子规》从一开始就没有揭示出“孝”“弟”“信”“爱”的“仁”的本质,也没有认识到“孝”“弟”“信”“爱”就是“仁”之所在,这是明清修正主义儒学的一端。可叹的是,中国教育学会的某位“仁君”认识不到这个问题,在他的课题研究下,很多学校正在盲目的原封不动的推行诵读《弟子规》的教育活动,用一个去儒家思想本真甚远的《弟子规》来弘扬儒学,真是莫大的讽刺! 《弟子规》批判3:论孝(1) 1、孝的本质是仁,是爱 论语引述有子的话说“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 既然“本立道生”, 孝即为本,当孝这个本立后,所生的“道”是什么呢? 据论语,子曰:“参乎,吾道一以贯之。”曾子曰:“唯。”子出,门人问曰:“何谓也?”曾子曰:“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 在这句话里,孔子明确说他的全部主张是有一个基本思想——道一以贯之。 曾子没有继续追问孔子一以贯之的道究竟是什么,因为他觉得他明白他老师一以贯之的道是什么。他对向他提问的同学解释说,夫子一以贯之的道就是“忠恕”啊。 所谓忠者,指一个人对人对事能够尽心竭力;所谓恕者,指一个人以自己的心推想别人的心,以自己的行为推想别人的行为。 这样看来,所谓忠恕,前者是要求于自己的态度,后者主要是要求于人的态度。一个人待人接物要以尽心竭力要求于己,要以推己及人的态度看待别人。分明是两道,怎么就成了一道? 曾子的解释有误吗?应该说没有。曾子的解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他没有把孔夫子一以贯之的“道”说尽。 所谓忠恕,在孔子的思想主张里指向同一个内容,这就是“仁”。 子贡问曰:“有一言而可以终身行之者乎?”子曰:“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这里孔子道出了他心目中“恕”的涵义:“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而在另一则对话里,孔子则明确把“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归结在“仁”的范畴里。 仲弓问「仁」。子曰∶「出门如见大宾;使民如承大祭;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恕为仁也。 至于忠,《论语-述而》说“子以四教:文、行、忠、信”,并有“君子主忠信” 之言,则忠为仁也可见。 所以,孔子所谓“吾道一以贯之”之“道”,仁也。 故此,有子所谓“本立道生”之道也是“仁”道而已! 孝的本质是仁,关于仁,在《论语》中尽管存在不同语境下的解释,不过有一点是最为基本的,这就是所谓“仁者爱人”。 所以,孝的本质就是爱。 孝是人之为仁的基础(本)。一个人具备了孝于父母的基本德行,这个人内在的“仁”之道才能生长起来。 孔孟思想主张里并不反对把一个人对于父母的爱推广到别人父母那里。 孟子所谓“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是也。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正是“恕”这个仁之德性的体现。 从爱人这个角度说,一个人对于自己父母的爱与这个人对于他人的爱并没有本质不同。 但是孝毕竟是规范亲子关系的特定德行,因此孝之爱这个规范的德行一定存在与爱其他人不同之处。孔子实际上也在思考这个问题。 不过他的思考结果是悲剧性的。 论语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其子证子。’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偷,是一种背礼的行为,在论语这段文字中我们却看到,孔子竟然以“子为父隐”这样一个观点把子之于父的德行置于不受礼社会规范约束之下。社会发展到今天,我们都很清楚,如果当今社会父母盗窃,子女如果存在掩盖父亲盗窃行为的活动,必以包庇论罪。尽管孔子的认识曾经在古代社会为那个时代的礼法所认同,但是当今社会既然已经不能明确家庭伦理不能凌驾于社会规范之上,那就是说孔子的理解是错误的。 子女对于父母的孝(爱),不能不受社会规范约束。子女对于父母的孝(爱)凌驾于社会规范之上不能界定亲子关系的特定德行,也不足以以显示子女对于父母之爱与对待其他人之爱的区别。 那么是什么把子女对父母的爱与他们对待他人的爱区别开来呢? 其实,孔子的思路是恰当的。只不过在具体认识上出现了偏差。 孔子以“子为父隐”这样一个观点把子之于父的德行置于不受礼社会规范约束之下,他所说的本质意义是子女对于父母的爱是没有条件限制的,或者说是没有任何前提条件的。 孝,或者说子女对于父母的爱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这是一个把子女对于父母的爱与他们对于其他人的爱区分开来的要点。 然而,孔子把这个无条件延伸到了社会规范领域,他就错了。 孝,或者说子女对于父母的爱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只能从亲子关系生成的原因上去寻找。 亲子关系生成的唯一条件就是父母结合后的生育。 一个人,生育到这个世界上,生育他的人具有唯一性。从这个意义上说,父母据有天定的唯一性。孝,也就是对人的爱,对于一个来到这个世界上的人来说,只能从具有唯一性的生于他的父母开始。 这个孝,这个爱,只有一个条件而且是唯一的条件:只要他是被父母生育到这个世界上。 孝于父母的这个条件、这个唯一的条件甚至都不是条件。 而一个人慢慢长大后,把对父母的爱逐渐扩散到其他人身上必有条件,而且绝不是生育他个体生命的这个条件。 一个小男孩长大了,懂得了孝于父母的父母,也就是他的祖父母、外祖父,这个爱依赖于他的父母生命诞生的父母性条件。等他长大后,他爱上了一个女孩,这个爱首先存在性别条件,然而性别条件也不是唯一的条件,这个世界上女孩儿很多,为什么他就爱上他所爱的那个女孩儿呢?还有其他很多很多条件。 一个人只要出生到这个世界上,他就要爱他的父母,就要孝于他的父母,是无任何前提条件的。一个人出生到这个世界上,爱他的父母是爱其他人的最基本的起点和基础。 按儒家的观点,爱父母就是仁。当一个人走出亲子关系的家庭关系范畴而进入到更广泛的社会关系范畴,他能够把对父母的爱这种情义推广到其他人身上,他就是在实践着君子应有的仁爱精神。 2、孝是敬爱,而非承命。是爱其他人的最基本的起点和基础。
按儒家的观点,爱父母就是仁。当一个人走出亲子关系的家庭关系范畴而进入到更广泛的社会关系范畴,他能够把对父母的爱这种情义推广到其他人身上,他就是在实践着君子应有的仁爱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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