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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人力社保部门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大港港滨综合门诊部等六家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天津大港港滨综合门诊部存在伪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敛存他人社会保障卡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五)、(六)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4月11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23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403731.38元。
二、天津滨海新区博爱门诊部存在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诊疗活动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违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9月1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7]第0045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89056.50元。
三、天津市南开崇尚广慈门诊部存在伪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五)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3月19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37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88726.30元。
四、天津河北国泰医院存在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3月15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35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09045.28元。
五、天津市峰尚大药房存在冒用备案药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3月15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36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72018.50元。
六、天津河北达仁医院存在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4月11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42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816.30元。
来源 |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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