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遗产 手足反目 |
赵家这一家兄弟姐妹的父亲赵YF病故于1998年9月20日,母亲李JX病故于2015年4月23日,老夫妻俩留有某小区201号及202号房屋两套(私产、房改购房)。1996年3月27日,老夫妻俩在塘沽公证处对所拥有的某小区201号及202号房屋的60%份额的所有权进行了遗嘱公证处分,随后于1999年10月11日取得两套房屋100%的所有权。母亲李JX于2013年7月13日自书遗嘱将其所有的202号房40%份额的所有权指定由原告赵XH继承;并于2013年7月20日自书遗嘱将其所有的201号房40%份额的所有权指定由原告赵XH和长子赵GH共同继承。原告赵XH主张继承202号房屋,并继承201号房屋50%份额的所有权,在母亲病故后,多次与五被告协商办理202号房所有权过户及201号房所有权份额变更手续,未能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父母公证遗嘱母亲自书遗嘱内容有效,原告可继承父亲公证遗嘱涉及的房产份额,原告可继承母亲公证遗产及自书遗嘱涉及的房产份额;原告父亲后来取得的20%(40%的一半)房产份额因无有效遗嘱,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配偶、及各子女(或子女的继承人)平均继承。
来源:滨海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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