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天津视窗10月15日电:近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天津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自2016年1月1日起天津市将全面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现由一个统一的登记机构,依据统一的法规和规范,在统一的登记系统上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发放统一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形成天津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顺利实施、平稳过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5年过渡期。
《方案》指出,不动产统一登记所涵盖的市和区县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等职责将进行整合,统一交由市国土房管局承担。同时,将制定下发不动产登记服务场所、设备及经费等资源整合处置方案。确保12月底前相关场所和设备具备全面受理各类不动产登记的条件。
《方案》要求制定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及配套文件。加快推进《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立法工作,及时上报市人大常委会。同时做好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等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工作,统一不动产登记的技术标准、程序、要件,做到与《条例》同步实施。
今年内,天津将建立全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系统。将以房地登记系统为基础,整合农业、林业、海域等相关登记数据,与国家系统相衔接。按照《方案》要求,11月底前在宁河区等地试点使用,12月底前完成全市的系统安装调试工作。
按照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天津市将落实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的"四个统一"。按照各类不动产登记事项统一由一个登记窗口受理、一个登记机构办理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各类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减轻企业群众负担,更加方便企业群众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国家统一的不动产权证和不动产登记证明自2016年1月1日起启用。各类不动产权利证书继续有效、逐步替换。
《方案》明确,力争11月底前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各项基础准备工作基本到位。有关部门要将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纳入对区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点督办和绩效考核事项。
来源: 人民网天津视窗 作者: 2015-10-15 17:23:58 编辑:张麒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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