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审批制度,是指除了企业安排加班外,员工由于工作原因需要加班的,必须提前填写加班申请单,经过相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加班的一种严格控制加班的管理制度。实行加班审批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员工有效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员工磨洋工蹭班以控制员工恶意加班。在企业有加班审批制度的一般情况下,员工正常时间无法完成正常工作任务想加班则应当事先取得企业的审批,否则将不会认定为加班。
在实践中存在争议的是,如果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无法完成了企业短期集中、非正常安排的大量工作任务,而延长工作时间以完成工作成为必要,那么在这种情形下,员工没有按照加班审批制度进行申请,能否认定为加班。对此,实践中形成了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从公正角度讲,应当认定为员工加班。如果机械地从法理角度理解加班审批制度,员工自愿加班未经企业审批不认定加班,有违实质正义。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加班,应该是用人单位发出指令,劳动者接受并服从而进行的工作。劳动者每天自觉延长工作时间,并非企业对劳动者的要求,因此,即使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工作的,也不能够认定为加班。我们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员工没有经过相关的审批程序进行自愿加班的,即使考勤记录显示出在劳动者离开单位与达到单位之间的时间差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只能够认定劳动者在这段时间内是在公司内,而无法表明超过法定标准的这段时间是在加班。
综上所述,本案中王女士的情况不能认定为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