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9年3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饲养犬只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养犬:
(一)携犬出户时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主动避让他人;
(二)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
(三)管理好所养犬只,防止干扰他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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