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发布《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查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的通告》,规定房企未取得预售证不得开放销售场所。主要内容如下:
房企未取得预售证不得开放销售场所,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收取预售款;
房企取得预售证后,应在销售场所公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预售证》以及商品房合同示范文本等;
取得预售证后10天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企业优惠活动,应当在销售现场明示;
取得预售证后,应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预售楼盘信息,在售楼部明显位置张贴不拒绝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承诺书;
关于查处:
未取得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以房屋销售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未取得预售证,收取预付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未取得中介服务机构营业执照从事房产中介经营含网络平台的,由工商部门查处;
房地产企业发布虚假广告、未取得预售证发布广告的,由工商部门查处。
一、政策出台背景
今年6月底,住建部、宣传部、公安部、司法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建房﹝2018﹞58号),明确将查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作为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重点之一;7月初,省住建厅又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豫建房管﹝2018﹞29号),就加强商品房销售行为监管,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16种违法违规销售行为。为贯彻上级精神,查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防范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决定向社会发布《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查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的通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5.《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6.住建部等七部门《关于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建房﹝2018﹞58号);
7.《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豫建房管﹝2018﹞29号)。
明确标准要求,细化规范内容,区分部门责任,强化社会自律,依法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营造全民守法的良好氛围,切实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断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文件主要包括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遵守的五项规定。主要规范的是开发企业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后在收取费用、销售场所建设、销售行为、公示行为等,明确相关要求和标准,确立规范。
第二部分:关于对商品房违法预售有关问题的处理。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非法集资、无证经营、违规预售、价格欺诈、虚假广告等九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表现,并划分了责任单位。
同时提醒广大市民不要购买“五证”不齐全的项目,不要违法转让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或者处于限售期限内的房屋,不轻信、不传播、不参与各种房地产违法项目的宣传及违法预售活动,共同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同时公布了各单位的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投诉,也方便各单位收集违法违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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