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达人 发表于 2016-11-26 11:45:24

天津再出楼市调控新政,开发商不能随意涨价了

本帖最后由 房产达人 于 2016-11-26 11:49 编辑

11月25日晚间,市国土房管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从三方面加强监管,主要包括“加强住宅用地出让管理”、“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上市管理”、“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同时提出,要加强房地产市场金融监管,具体政策在人民银行及天津银监局指导下,经天津市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决议后执行。
通知全文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相关要求,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住宅用地出让管理加强土地供应的计划管理,对住宅需求较大的区域适度加大土地供应量;为防止土地价格异常波动,对市场预期较高的地块可采取设定土地价格合理上限等方式,引导开发企业理性竞价;加大对违法违规开发企业惩治力度,被查处开发企业整改期间,不得参与土地出让竞买;加强土地出让后监管,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间和住宅上市销售时间,防止开发企业捂盘惜售。
二、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上市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许可证时,应合理定价,并据实进行价格申报。对申报的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明显高于项目前期成交价格,或周边同类型在售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实施必要的价格指导。
三、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等7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规定开展自查自纠,确保合法经营。各区房管局要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哄抬房价、无证售房、捂盘惜售、捆绑销售、发布虚假信息等不正当经营行为。对开发企业及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公开曝光、约谈、限期整改、暂停受理销售许可相关手续、暂停网签、行政处罚等措施严肃处理。
各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金融部门,加强房地产市场金融监管,并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限购城市的住房信贷政策,具体政策在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及天津银监局指导下,经天津市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决议后执行。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26日起执行。

新闻链接

9月30日,天津出台了区域性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简称“津七条”)。
“津七条”有哪些内容?
实施区域性住房限购
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市内六区和武清区范围内再次购买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在市内六区和武清区范围内购买首套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商业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
加强住房金融监管
金融部门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国家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监督检查,督促商业银行严格对购房人首付款进行核查,严禁各类机构违法开展“首付贷”、“过桥贷”等金融杠杆配资业务,维护住房信贷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
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许可管理
对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取得基础部位验收证明,以及取得基础部位验收证明后30日内未申请办理销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提高申请商品住房销售许可工程形象部位标准,6层以下(含6层)建筑需达到封顶,7至12层建筑需达到6层以上,13层以上(含13层)建筑需达到总层数的50%。
商品住房项目建筑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每期申请销售许可面积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尾盘除外),商品住房项目建筑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须一次性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幢。项目建筑规模以规划许可证记载面积为准。
严格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新建商品房销售许可时,应当在商品房销售方案中申报每幢房屋单位建安造价、销售单价上限和每套房屋销售价格上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并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后10日内,要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信息及每套房屋的销售价格上限。市国土房管局同时将每套房屋的销售价格上限在天津市房地产综合信息网上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中介机构不得高于公布的销售价格上限宣传和销售商品住房。
加强新建商品房销售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代理机构对未取得销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需签订预定协议的,应当通过天津市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网签《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并在2个月内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反复预定的方式囤积准售房源,每套房屋预定次数不得超过2次。商品住房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
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辖区实际,组织相关管理部门承担和落实本区域房地产市场监管职责,确保本区域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对发布虚假房源消息、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倒卖“房号”、诱骗消费者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国土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严肃处理。处理期间可关闭涉事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商品房或二手房买卖合同网上打印功能,情节严重的,同时向社会公开曝光。
各类新闻媒体、网络平台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正确分析解读房地产市场政策及运行情况,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对于各类机构及个人利用各种公共平台散布虚假消息,制造、传播谣言的,由公安、网络信息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坚决予以查处。
来源:天津广播

dosjia 发表于 2016-11-26 17:50:34

不涨价,然后告诉你都卖完了,串通中介卖房号更该惩治!

jeffzfhuang 发表于 2016-11-26 16:52:42

呵呵呵呵呵呵

yetoo 发表于 2016-11-27 12:05:46

dosjia 发表于 2016-11-26 17:50
不涨价,然后告诉你都卖完了,串通中介卖房号更该惩治!

他们已经在这么干了。

Cre2833 发表于 2016-11-28 11:05:37

价格的事,现在政府作为有限,只要老百姓判断房价还会涨,涨价的事就管不住,办法有很多。

搞了二十多年市场经济,怎么连这点经验都没有?

lgjie2008 发表于 2016-11-29 16:53:42

不涨价,我咋这么不信呢,调控了这么多年,也没见房子降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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