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unk小李子 发表于 2023-6-2 09:59:51

天津这项待遇标准提高!7月起调整

日前天津市人社局发布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调整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后发放标准公布↓↓↓https://p3-sign.toutiaoimg.com/tos-cn-i-qvj2lq49k0/52401c379b6a4cf18e530cab89f2abe9~tplv-tt-shrink:640:0.image?traceid=2023060209593462DE9EC4E2BEDA6B8951&x-expires=2147483647&x-signature=7H2anO1OOIPFfN%2FBMiKSWhRcU2k%3D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按照《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和2023年20项民心工程工作安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2023年7月1日起,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等待遇标准。
01失业保险金标准
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600元提高到168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560元提高到1640元。
02其他待遇标准
2023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960元提高到1008元。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最多不超过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按照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23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最多不超过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23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申请时间在2023年7月1日后(含7月1日)的,按新标准确定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申请时间在7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确定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来源:天津市人社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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