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市亲属投靠本地居民落户有关政策详解
外省市亲属投靠本地居民落户有关政策详解一、外省市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父母投靠子女来津落户,外省市户籍公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或已办理退休手续,来津居住满6个月,其成年子女为我市常住户口,在津具有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名下合法产权住房的,准予在津落户。手续齐全,当场办理。所需材料:1. 到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书》;2. 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男性不满60周岁、女性不满55 周岁的,还须提供退休证明或领取退休工资相关手续;3. 申请人《天津市居住证》或超过6个月的居住登记证明4. 在津成年子女的《居民身份证》;5. 能够证明申请人与在津成年子女关系的证明材料(个人档案等);6. 落户地《居民户口簿》;7. 房屋产权证明;8. 房主、户主同意落户声明;9. 申请人与房主关系证明材料(通过要件5能够证实的,无须重复提交)。特殊情形:1.符合投靠子女落户条件的,既可以向本人或配偶名下合法产权住房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也可以向成年子女户口所在地申报。2.外省市投靠子女落户申请人可单独办理,也可夫妻同时申报。3.申请人的成年子女系符合家属随军条件的驻津现役军人(含现役军官和三级军士长以上军士),可以凭有效期内的现役军人证件,参照本政策办理投靠子女落户。4. 对投靠子女涉及申请人再婚配偶迁移的,应当按照外省市投靠配偶政策办理;涉及申请人18 周岁(含)以下子女随迁的,须符合我市现行的外省市投靠父母政策条件,提交政策规定的相关手续材料后办理。
二、外省市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夫妻一方为我市户籍公民,在本市具有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所生子女已在外省市落户且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下的,可以提交以下材料向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手续齐全,当场办理:1、到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书》;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3、申请人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4、申请人父母《结婚证》;5、《出生医学证明》;6、房屋产权证明;7、房主、户主同意落户声明;V8、能够证实房主与落户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特殊情形:1、父母离异的未成年人,应当向有法定抚养权的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投靠落户。需要提供父母《离婚证》、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或者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2、无法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的,需要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3、非婚生育无法提供《结婚证》的,投母落户需要提供菲婚生育声明,投父落户的还应当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涉及从生父母一方投靠另一方来津的,生父母应当同时到场共同提出申请或者提供确认子女抚养权的公证书。
外省市子女投靠继父(母)外省市户籍公民再婚(丧偶)后与我市户籍公民再婚满3年,在我市具有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其有抚养权的18周岁(含)以下子女可以向继父(母)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手续齐全,当场办理:1. 到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书》;2.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3.申请人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4、《离婚证》及确定子女抚养权的离婚协议书,或者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离婚民事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医学证明》或者 《死亡注销户口证明》;5、《出生医学证明》;6、房屋产权证明;7、房主、户主同意落户声明;8、能够证实房主与落户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外省市夫妻投靠
外省市户籍公民与我市户籍公民登记结婚满3 年,在我市具有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可以向配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手续齐全,当场办理:1. 到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书》;2. 夫妻双方 《居民身份证》;3.落户地《居民户口簿》;4.《结婚证》;5.房屋产权证明;6.房主、户主同意落户声明;7.能够证实房主与落户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能够系统查询的免予提交)。特殊情形:1、外省市户籍公民与我市户籍公民登记结婚后我市户籍公民死亡,自登记结婚之日起满3 年,且外省市户籍公民未再婚、仍在我市居住生活,在我市有本人或者已故配偶、子女、父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可以申请本人在我市落户。提供本人《天津市居住证》个人未再婚承诺书,以及配偶的《死亡医学证明》或《死亡注销户口证明》(能够系统查询的免予提交)。2、18 周岁(合)以下子女可以随迁。应当提供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无法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随迁收养子女的,提供《收养登记证》,并在我市公安刑侦部门做 DNA 打拐比对排除。
和风路派出所户籍窗口竭诚为辖区居民服务,工作时间每天9:00-17:00,如需户籍政策咨询请拨打66333229,如需报警请拨打24小时值班电话66196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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