哄抬物价、不明码标价......上限处罚50万!
近日天津各区市场监管委重拳处理多个不明码标价和哄抬物价等案件01
河西区一商店不明码标价,售价高出两三倍,遭重罚505000元
五、六元购进的消毒液、防雾霾口罩竟然加价两三倍进行销售。昨天,记者从河西区市场监管局了解到,对于疫情期间涉嫌哄抬物价的个体商户,开出了505000元的罚单。
2020年1月30日,河西区市场监管局陆续接到群众举报称河西区大沽南路的“京东便利店”高价销售84消毒液。接到举报后,该局多名执法人员立即到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为个体经营者尹某某经营,确有上述84消毒液在销售。此外,执法人员在检查中还发现,当事人店内正在销售的“舒誉”牌净含量518g/瓶的84消毒液3瓶、“威猛先生”牌净含量500g的84消毒液7瓶、防雾霾口罩48个、普通棉布口罩95个均没有明码标价,且售价高于上述产品的市场价格。
现场询问中,当事人自称在疫情发生后以每瓶5元的价格购进上述“舒誉”牌84消毒液,以每个6元的价格购进防雾霾口罩。购进后,店主大幅度提高售价,分别以每瓶消毒液10元到15元,每个口罩15元的高价对外销售。
鉴于当事人以收银电脑年前损坏不能使用,没有进销货台账为由,无法提供合法的进销票据及台账,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为了查明情况,执法人员冒着严寒和疫情的危险立即赶往王兰庄津兰农贸市场天津市西青区吕宪祥百货店、天津市王宝蔚百货批发部核实当事人的进货渠道。为了查明相关产品的真实售价,另一路执法人员则先后赶往津正大药房、瑞澄大药房、兴耀批发市场、何庄子批发市场及多个小型超市调查同类产品的真实售价。
执法人员介绍说,对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对当事人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0元。以上两项拟合计罚款50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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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青区对一食品便利商店蔬菜未明码标价行为进行处罚
近日,西青区市场监管局对林日森食品便利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店内所售蔬菜确实存在未明码标价的情况。执法人员当即要求其整改且对该违法行为当日立案调查。
西青区执法人员通过询问笔录、查阅材料、多方询问等方式,了解到由于春节期间蔬菜价格波动较大且店内人员短缺,导致出现蔬菜未明码标价的情况,执法人员现场对其进行政策宣讲、批评教育,店家已认识到自身错误,表示今后坚决杜绝此类违法情况发生。另查其所售蔬菜利润率均未超过50%,不存在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的情况。该店店内所售其余所有商品均明码标价,店内暂无口罩、酒精等消毒产品售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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