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新规!司机违规经营者也将担责
日前,市交通运输委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对驾驶员管理责任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从发布之日起至11月28日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出现下列情形的,将视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包括所属同一驾驶员严重违规运营,也就是一年内违反《条例》的行为被查实三件以上;所属驾驶员一年内被查实的投诉次数累计达到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出租汽车车辆数百分之十的。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发现驾驶员违规运营行为及时报告给市道路运输局的,不计入上述被查实的投诉次数。《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管理、教育、培训、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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