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天津生态城公屋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稿)
中新天津生态城公屋管理暂行办法 (2019年修订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中新天津生态城(以下简称生态城)住房保障体系,形成合理的住房供应结构,引导人口入住,吸引人才,促进生态城产业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屋是生态城内专门提供的,主要面向生态城内就业人群的保障性住房。公屋权属为限制性产权,权属登记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公屋”字样。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屋的规划、建设、申请、使用、退出、维修等相关活动。第四条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公屋政策,制定建设计划,批准公屋价格,负责购(租)房人资格审核、轮候和签发购(租)房证明。第五条 公屋的管理实行统一政策、集中管理、以售为主、封闭循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公屋信息公开机制和信息发布平台,以方便申请人并接受社会监督。第六条生态城建立公屋专项资金,用于启动和支持公屋的建设、租售、维护。积极争取国家和天津市的支持,探索和拓展公屋的资金渠道。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生态城按照指标体系的要求,通过统一规划,确保提供套数不低于生态城住宅总套数20%的公屋,做到合理布局,并将相应套数明确到每一宗公屋建设用地上。宿舍型公寓另行建设,不纳入公屋范畴。第八条公屋建设用地统筹兼顾城市布局、社会保障、产业发展、生活需求等因素,生态城15号地块、18B地块(建筑面积不少于86300平方米)、49号地块、50号地块、79号地块、86号地块、88号地块、97A地块、98号地块、99号地块10个地块为公屋建设用地,建筑面积不少于166万平方米。第九条 生态城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的公屋建设模式,依法取得公屋建设用地的单位负责相应公屋的建设。第十条未经批准,公屋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整体或分割将项目用地转让给其他开发企业实施建设。第十一条公屋的设计标准和建设标准应当符合生态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建设标准(含精装修)应与生态城普通商品住宅相当。第十二条 生态城根据产业发展和人口入住预测,按照适度超前、分区布局的原则,制定公屋中长期和年度建设计划。公屋的建设计划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报管委会批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屋建设计划的实施进行动态评估。
第三章 出售第十三条公屋购房人满足天津市购房政策前提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满22周岁人员(离异满2年以上);(二)生态城内就业6个月以上;(三)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生态城内无他处住房;(四)家庭年收入不高于管委会公布的家庭的公屋准入收入线,收入线依据生态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商品房价格定期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生态城内就业指申请人与生态城注册的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保。申请人为劳务派遣至生态城注册企业就业的,社保由劳务派遣企业缴纳的可视为生态城就业。申请人为总公司派遣至生态城注册子公司或分公司就业的。社保由总公司缴纳的可视为生态城就业。第十五条申购公屋实行上网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申购人进行资格审核,签发购房证明,凭资格证明只能购买一套公屋。申请公屋时,申购人和有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信息并签署诚信承诺书对其真实性负责。第十六条每次公屋出售前,应一次性公示许可销售的全部房源。公屋项目首次开盘按优先顺序购房,首次开盘后未售房源按申请顺序购房。(一)第一优先顺序:按照生态城就业时间排序,年限长的优先;(二)第二优先顺序:按照家庭年收入排序,收入低的优先;(三)第三优先顺序:按照家庭人口排序,家庭人口多的优先。第十七条公屋的销售价格综合考虑公屋平均开发成本、同地段商品房价格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购买公屋后,退出方式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购买公屋不足5年,不得转让;(二)购买公屋满5年的,可以将公屋转让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转让价格由双方议定。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与相关部门、公屋建设单位联网的电子信息系统,整合相关信息,组织开展资格审核、轮候、公示,并动态管理公屋(含新建、转让的公屋)的上市时间、数量、房型、价格。
第四章 出租第二十条生态城户籍且住房特殊困难的人员可以申请租赁型公屋。租期为三年。具体准入条件由生态城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申请人和有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信息并签署诚信承诺书对其真实性负责。三年后重新申请,经审核后仍符合承租条件的可以续租。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租赁型公屋的申请。经生态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审核、轮候、公示后,签发租房证明。第二十二条公屋的租金综合考虑市场租金、成本租金水平,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支付租金有困难的,可向生态城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贴。第二十三条租赁公屋后,在下列情形下应当在6个月内退还所租公屋:(一)不再符合租住公屋的收入条件的;(二)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的,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空闲超过6个月的;(三)已购买或获得他处住房的。第二十四条在生态城公屋电子信息系统中建立租赁公屋的信息子系统,做到两者相对独立又相互衔接。
第五章 使用与维护第二十五条公屋使用人应该认真遵守居民公约,积极参与和谐社区建设,不得以任何形式破坏公屋。第二十六条生态城的公屋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管理。管委会相关部门加强对公屋物业管理的监管,确保公屋管理有序、维护得当。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对于弄虚作假、隐瞒收入和住房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申请购买或租赁公屋的,取消其申请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对于骗购骗租公屋经查证属实的,责令退还公屋,永久取消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相关企业和机构为购买和租赁公屋的人员提供虚假证明等材料的,经查证属实,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对相关工作人员在公屋建设、分配和管理等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条 生态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操作程序和管理细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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